民政部: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孤儿是爱心体现
2013年03月13日11: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民政部: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孤儿是爱心体现]
中新网3月13日电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今日谈及孤儿民间收养等问题时表示,“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是一种爱心的体现和奉献,我们是充分肯定、高度评价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今日举行记者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等就民生和社会服务等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作出如上表述。
李立国指出,关于弃婴、孤儿的收养监护责任和要求,中国民法通则、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失去父母后,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近亲属,以及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和民政部门。
“因此,在弃婴、孤儿的收养上,一方面民政部门要负起责任,有关部门也要依照相关法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同时,李立国强调,“我们也要正视客观事实,存在一些弃婴、孤儿被个人和民间机构收养的情况。”
李立国称,“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是一种爱心的体现和奉献,我们是充分肯定、高度评价的。但是,自行收养的行为怎样纳入到法律支持的范围内,怎样达到儿童利益最高原则,有利于弃婴、孤儿的健康成长,这也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课题。”
李立国表示,今年1月份以来,民政部依靠全国民政系统共同努力,对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的情况进行了普遍排查,搞清了基本情况,也研究了初步的解决措施。
对于具备条件的个人和机构愿意继续收养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合办和委托寄养的方式来加强管理、服务,包括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于不具备养育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接手管理,以利于对儿童的负责和保护。具备收养少量弃婴、孤儿条件的,民政部鼓励并且提供服务,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建立法定收养关系。
“这些初步解决措施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研究提出的,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和达成部门共识加以落实。”李立国称。
李立国表示,今后,社会力量有参与弃婴、孤儿养育的爱心和责任感,民政部也将在这个解决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它的发展趋势和今后可能应有的法律规范。
李立国强调,欢迎和支持社会组织在弃婴、孤儿的收养和养育上发挥作用。
首先,社会组织的资金募集和捐赠,自愿服务的动员和参与,将有利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发展和弃婴、孤儿的养育。
第二,在弃婴、孤儿保障的教育、医疗康复和成年后的就业、住房保障,社会组织也能够提供支持作用。
第三,有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够创造条件与民政部门合办儿童福利机构的,我们也是欢迎的,也会有利于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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