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餐饮公司同名不同标 加盟商用错商标赔偿3万元
2013年03月15日16: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两餐饮公司同名不同标 加盟商用错商标赔偿3万元]
中新网江阴3月15日电(孙权 徐芝若 戴琳)“江南公社”餐饮店目前在国内很多城市颇有知名度,但鲜为人知的是,“江南公社”其实有两家,湖南有个江南人民公社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南京也有家江南公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类似的名称给不仔细的加盟商带来了麻烦。3月15日下午,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商标侵权案,判定当地一名被告李夏俊需赔偿原告湖南江南公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被告人李夏俊是江阴市一家江南公社饭店的老板。2012年,湖南江南公社发现,李夏俊未经公司许可,在他经营的饭店内外使用了湖南江南公社的注册商标“江南公社”。湖南江南公社认为,李夏俊的这个行为严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判令李夏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湖南江南公社10万元。
然而庭审中,李夏俊辩称,他加盟的就是“江南公社”,不过是南京的江南公社。李夏俊称,当时他在网上找了一个叫南京江南公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餐饮公司,与这家公司签了加盟合同。公司还带他去常州一家店看了装潢,让他按照常州这家店的风格装修。后来他从网上找了涉案商标“江南公社”,使用在了店面的门头上,南京江南公社也向他表示可以使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湖南江南公社正是第4319147号“江南公社”商标所有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备办宴席、饭店、餐馆、酒吧等,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0日。李夏俊店堂内外所使用的商标确为湖南江南公社的注册商标。李夏俊虽出示了当时与南京江南公社签订的加盟合同,其中载明,南京江南公社向李夏俊授权特许经营并提供管理体系,包括商标、装修、建筑风格等,但并未具体对是何种商标进行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李夏俊在其经营的店的门头上使用与湖南江南公社的注册商标“江南公社”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湖南江南公社第1634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经过法官说明,李夏俊承认商标侵权。鉴于李夏俊经营的江南公社门头上的涉案商标已被拆除,侵权已停止,湖南江南公社庭审中已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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