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鹏翔)发生在2009年的景泰“8·21”特大制贩毒案曾备受关注,3月20日记者获悉,甘肃农垦集团3名职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8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认定,身为农垦集团的职工,他们不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百号”蒴果非法流向社会。
据悉,2009年8月21日,白银警方获悉在景泰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侦破,此案被列为省厅督办案件。经过白银市、景泰县两级公安部门的侦查,2009年12月7日,办案人员在景泰县寺滩乡大庄村一处独立的农家院内查封一制毒加工厂,一举破获“8·21”特大制贩毒案件。抓获王建国等涉案犯罪嫌疑人10名,当场缴获吗啡成品5590.9克,半成品712公斤;查获罂粟粉162.5公斤;缴获毒资150余万元;同时查获一批作案和制毒工具。
经景泰县法院查明,“8·21”特大制贩毒案中,制造毒品的原料来自甘肃农垦条山集团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忠、伍治胜、王春生在任甘肃农垦景泰条山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兼九队队长时,在条山集团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2009年采收“百号”蒴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造成大量(现已查实143公斤)“百号”蒴果非法流出,致使王建国、刘强先等人(均已判刑)用其制造大量吗啡毒品并流入社会。王建国、刘强先等12人已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忠、伍治胜、王春生身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景泰条山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行使“百号”种植、管理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百号”蒴果非法流向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依法判决陈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伍治胜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王春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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