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一审获赔后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吴女士因头晕、呕吐去医院看急诊,医院要求留院观察遭到家属拒绝,次日早上患者死在医院。为此,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19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医院需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6万元。
患者就医后死亡
据吴女士的家人称,2006年10月16日上午11点,吴女士因吐血、头晕到被告医院急诊科就医,当时被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次日凌晨4时许,吴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人多次找到医院,要求其对吴女士的死亡有一个合理解释,并依法予以赔偿。医院只答应给予部分赔偿,家属遂诉至法院,索赔119万余元。
该医院辩称,吴女士因头晕、呕吐到医院急诊就诊,查体后,医院给她进行治疗并向家属交代了病情并建议留院观察,但遭对方拒绝。晚10时输液完毕后,医院考虑患者病情不稳定要求继续留院观察,家属没表态但也没有离院。次日凌晨,家属称患者躁动,医生进行了相应处理,后吴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医院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吴女士为猝死。
医院存在过错
一审中,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吴女士的家属后申请对该病例进行司法过错鉴定。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患者病情医疗动态观察、医疗介入不足。由于未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确切死亡原因。吴女士就医临床症状提示脑血管疾病,医方应考虑进一步检查专科会诊明确诊断,并予及时治疗。针对此类危重病人,医方急诊流程、急诊管理有待完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鉴于急性脑血管疾病具有发病急、发展快、死亡率高的特点;医方建议留院观察,但家属未办理留院观察手续,医方过错参与度系数为1%至10%。
一审获赔后,吴女士家属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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