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家暴”再疯狂 国家立法需“给力”
原标题 [莫让“家暴”再疯狂 国家立法需“给力”]
新华网天津3月30日电(记者周润健、张逸之)记者在天津、福建两地采访时了解到,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存在,其中大部分受害者是妇女。相关人士表示,国家应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为广大妇女“保驾护航”。
“家暴”案件连年增长 妇女成主要受害者
在东南沿海的福建省,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类信访案件的比例连年增长。
福建省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省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下降至1482件,但占婚姻家庭类信访的比例上升至30.93%。
福建省妇联权益部部长袁素玲介绍说,家庭暴力多为身体暴力,“各个层面、各个行业的妇女都可能成为"家暴"的主要受害者,一般以家庭主妇、农村妇女为主,但在城市里受教育程度高的女性也会遭受"家暴"的伤害,包括语言暴力等冷暴力。”
长期从事妇女维权工作的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艳表示,家庭暴力比其他暴力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绝大多数施暴者是男性,受害者主要是女性。
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妇联或起诉到法院,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隐忍态度,导致施暴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对女性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朱艳说。
现有法规可操作性差 难以抑制“家暴”频发
据了解,为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免受“家暴”伤害,我国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各省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真正有效遏制“家暴”的发生。
袁素玲说,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大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造成家庭暴力的性质难以界定。
在家庭暴力中,对受害者来说,最难的是取证。朱艳介绍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在受理“家暴”这类案件时,在证人不能出庭情况下,法院不能单纯依据书面证人证言来认定案件事实。“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特点,尽管邻居、居委会都知道受害者经常挨打受气,但多数人只是听说,很少亲眼所见,再加上担心对方或其亲属打击报复,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
一些妇联干部坦言,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经常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
“家暴”影响社会稳定 国家“立法”势在必行
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影响家庭和睦,导致离婚率上升,部分案例导致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制定并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已势在必行。
全国妇联权益部和中国妇女杂志社2012年联合发布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结果显示,93.5%的被调查者“赞成”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其中,88.2%的女性被调查者支持针对家庭暴力进行立法。
朱锡军表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也不仅仅是保护妇女,而且包含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朱艳强调说,这一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切实考虑家庭暴力的具体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使之真正成为保护广大妇女合法权益的利器。如果条文仍旧是原则性的空洞规定,那么遏制家庭暴力的目标仍很难达到。她建议说,应该在实体权利和法律责任上更加明确和具体,在“家暴”案立案程序上要有明确说法,比如设立“速立庭”或相应的绿色通道等。
袁素玲认为,为了便于操作,在立法时应重点明确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公安、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职责、处理程序和具体措施;明确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和作用;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应受的制裁,以及对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作者:周润健 张逸之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