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称不能将精简机构人员作为大部制改革标准
2013年04月01日09: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分析称不能将精简机构人员作为大部门制改革标准]
中新网4月1日电 最新一期出版的《学习时报》刊登署名为王君琦的文章《大部门制改革要避免四个认识误区》。文章分析称,不能把大部门制改革简单地等同于部门合并,大部门制改革不能以精简了多少人员、裁并了多少机构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唯一标准和依据,关键是看政府机构要与职能相适应。
文章指出,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并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拉开了我国继2008年机构改革之后的新一轮大部门制改革大幕。但在给大部门制以关注的同时,也出现了对它与其他改革关系的不正确理解,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被解读为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被简化为大部门制改革,这是对大部门制改革的一种误读。
文章列出了目前对大部门制改革存在的四个认识误区,分别为:
其一,不能把政府机构改革简单地等同于大部门制改革。
大部门制作为一种政府组织结构形式,仅仅是实现这一核心要求的具体实施路径,不能一说机构改革就是大部门制改革。
文章指出,实际上,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实施路径一般有三:一是合并,即对职能相近、管理分散的机构进行归并,对职责交叉重复、相互扯皮、长期难以协调解决的机构进行调整。二是分设,即对职能范围过宽、权力过分集中的机构进行适当分设,以改变部门结构失衡和运行中顾此失彼的现象。三是新设,即根据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对那些确需加强的政府职能,可考虑增设新的部门。
其二,不能把大部门制改革简单地等同于部门合并。
大部门制改革不能以精简了多少人员、裁并了多少机构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唯一标准和依据,关键是看政府机构要与职能相适应。
从国外实行大部门制的实践看,实行大部制改革关键是把握三点:一是在实施目的上,为了政府职能转变,该交给市场和社会的,要交给市场和社会。在职能转变之前,单纯部门合并没有太大实质性意义。二是在组织架构上,实行行政决策中枢及其办事机构、综合化的政府组成部门、专业化的执行机构三足鼎立,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相互制约。三是在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上,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权责一致。为了实现这三点,大部门制改革实施中不一定必然是减法,而是该精简的精简,该合并的合并,该加强的加强。
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的大部门制改革实践表明,机构层面的组合相对容易,而职能转变到位的磨合相对较难。由于大部门制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关系,一些改革由于思想认识、权力制约而推迟。有的部门虽然机构划归到一起,但人员、职权、责任都未实现整合,有的连“三定”方案都迟迟不能落实。这也是不能把大部门制改革简单地等同于部门合并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三,大部门制改革不可急于求成、一蹴而就。
大部门制改革作为政府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从英美等实行大部门制国家的实践来看,他们大都经历了三五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磨合过程。由于大部门制改革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我们对大部门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对其基础条件、支撑条件、国情基础的理解还有待深入。所以,大部门制改革远不是简单地对多部门一并了之,更不可急急忙忙推进,其中涉及的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党委和政府之间等多种权责关系问题需要厘清。
其四,大部门制改革不可孤立而行。
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而政府机构改革与国家非政府机构的改革,与党群机构的改革紧密相联。其中涉及政府机构改革与党群机构改革的关系,涉及与社会团体机构的关系、与事业单位机构的关系,等等。可以大部门制改革为契机,统筹规划,协调联动,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文章指出,实现大部门制改革与党群机构改革以及其他非政府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必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一方面要更加尊重领导规律,更加注重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和政府要遵照行政权力的运行特点,科学界定各自权力边界,扮演好各自角色,发挥好各自作用。党和政府权力的相互僭越,只会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另一方面,要更加尊重执政规律,更加注重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要善于把党的意志和政治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忠实执行党的决定和意志。不用或少用行政形式干预行政权力运行,避免过多陷入行政事务、弱化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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