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口渴要水喝,结果误将甲醛当矿泉水喝下致死。法院审理认为,甲醛的主人在场未尽提醒义务,应负一定责任,对死者家属进行30%赔偿。
2012年6月,王强协商购买菜农李良的白菜。王强从劳务市场找来6名工人,开车将工人们带到李良家的白菜地取菜。干活期间,其中一名工人张恒感觉口渴,管王强要水喝,王强说自己的车上有两瓶矿泉水。张恒去车上拿水喝后,感觉腹部疼痛,这时王强才发现,车里操作台上放置的由原装药瓶盛放的甲醛,被张恒当做矿泉水喝了。张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认为,张恒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其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对甲醛等化学制剂的毒害性及食用后果应具有常识及判断力,但张恒未尽到正常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王强没有善尽注意和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张恒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王强对张恒的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按30%比例赔偿,给付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约5万元。(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辽沈晚报记者 朱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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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
甲醛是无色、具有强烈气味的刺激性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其水溶液称福尔马林。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和水肿、眼刺痛、头痛,也可发生支气管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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