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因认为中国经济网(以下简称中经网)发文称自己推荐了蓝色光标股票,称并无此事的方舟子将中经网的主办单位诉至法院并索赔精神抚慰金20万元。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中经网认为自己只是转载,没有侵权。
昨天上午9时30分,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方舟子诉中经网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一案。庭上,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彭剑诉称,方舟子多年坚持打假,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然而,去年11月1日,中经网发布了题目为《蓝色光标(300058):方舟子推荐买入》一文,称“热点人物方舟子在公开场合推荐蓝色光标股票”、“方舟子的妻子、新华社记者刘菊花也在新闻稿件中推荐了蓝色光标的股票”等,文末还称今年下半年开始蓝色光标保持上涨趋势,故建议投资者买入。
彭剑指出,该文章同时还以列表和图示方式,将原告曾批评、揭发过的对象与蓝色光标的服务对象联系在一起,以误导大众,使大众认为方舟子是收了所谓的“服务对象”的利益而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姓名权。因称自己并没撰文并推荐蓝色光标股票,故方舟子诉请判令中经网删除该文,在《人民日报》头版及其网站首页致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等。
庭上,被告律师辩称该文系由中经网转自千龙网的新闻报道,是履行新闻媒体传播新闻报道的职责,未歪曲篡改原新闻内容,并注明了新闻来源,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况且我们一接到通知便删除了这篇文章。”中经网一工作人员称。
对此,彭剑直言对方“说谎”,他反驳称上周查看时,该文仍挂在中经网上。“中经网在去年11月1日发布该文章后,方舟子即在多家网站发表博文,严正声明该软文并非自己所写,自己从未推荐过股票,千龙网在48小时内便删了该文,而中经网直至上周仍未删除该文章,性质非常恶劣”,彭剑称。
该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方还有进一步证据需要提交补充,法庭暂时休庭,案件将于4月17日上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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