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保险公司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13万多元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志金、李少民)何某秀因为公交司机的一次失职,从车上直接摔到地上,头部着地,致九级伤残,住院一月有余。出院后,何某秀开始为自己的伤残讨说法。昨日下午,何某秀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13万余元的赔偿款。
事发: 乘客从车上摔到了地上 2011年11月2日下午4时许,李保芽驾驶公交车由大涌往沙溪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沙溪镇龙瑞民乐福对开路段时,由于李保芽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乘客何某秀从车上直接摔到了地上。
事发后,何某秀被送至医院治疗,并于同年12月3日出院。2012年7月,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何某秀因此次交通事故引发“脑外伤所致器质性(轻度)智力损害”,符合颅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均评定何某秀为九级伤残。
2012年8月20日何某秀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求判令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李保芽、隆都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3785.02元。
一审: 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华泰保险承保了事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该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各赔偿限额内,对何某秀所受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而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李保芽承担。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李保芽是隆都公司雇请的司机,李保芽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李保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隆都公司直接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应先由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赔偿11万元,超出赔偿限额部分25873.41元,由隆都公司承担。
二审: 本案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华泰保险在上诉时指出,何某秀是因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致其由车上摔到地上而受伤,该过程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事故发生的瞬间何某秀并未完全离开车辆,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故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
然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该院认为,何某秀从公交上摔到地上导致颅脑损伤,其头部触地之时才为事故发生之时,当时何某秀已经不是车上人员,因此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