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张先生掉下地铁站台,被进站的列车辗轧造成右腿截肢,认为地铁公司没装安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先生将地铁公司起诉到西城法院索赔。地铁公司认为张先生是自杀,但张先生并不认可,称是因发病头晕坠下站台。目前双方还在为此争执。
分歧:2万还是42万?
张先生诉称:2012年5月1日上午7时12分,他到长椿街站乘坐地铁2号线前往东直门,在候车时不慎跌入站台下,被进站的地铁列车辗轧,造成右小腿离断以及多处骨折并出现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治疗后右膝上截肢。这让张先生严重伤残和精神痛苦,在张先生住院治疗期间,地铁公司不闻不问,曾由下属公司出面与张先生协商支付2万元,要求张先生签字不再追究地铁公司责任,但被张先生拒绝。
张先生认为地铁公司对地铁运营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按照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先生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13万余元,以及护理费、装配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9万余元。对于伤残赔偿金、两个子女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焦点:自杀还是意外?
对于张先生的诉求,地铁公司的答辩意见只有一点:从监控录像证据来看,是张先生自己跳下的站台。地铁公司当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拍摄的监控探头位于站台东侧,当列车由东向西进站时,突然一个人影从站台上掉进了站台里。速度很快,无法看清更多的细节。
“可以看到原告是自己跳下去的。”地铁公司的代理人同时提交了一份列车司机的情况报告,称当时张先生是腾空跳下站台。但是张先生的代理人并不认同,“画面里明明是跌倒坠落,与司机描述矛盾,我们不认可。”张先生的代理人说,张先生并非是自己跳下站台,应该是因为头晕跌倒,慢放录像可以看清张先生本能地右脚迈了一步,左脚跟进跪倒,双手向前寻求支撑时扑空,一头掉进了站台下面。
张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公安机关未作自杀鉴定,不能以原被告自己认定为准。
争议:是否故意隐瞒?
张先生的代理人提出,这份录像并不能反映事件全貌,“我们坐地铁都有经验,在地铁站里有很多监控探头,站台上几乎每隔一个柱子就有一个。”代理人认为,地铁公司仅提供一个探头的录像,没提供附近其他的录像,属于提供证据不全,“是地铁公司故意隐瞒证据”。
地铁公司的代理人回应,虽然有各种摄像设备,但是除了站台两端的探头外,都不具备存储功能,“站台立柱附近的探头是实时不具备录像功能的探头,为了方便司机观看开关门情况”。只有一份录像,不属于故意隐瞒。
原告:头晕坠落站台
双方各有说法,争执不下,法官从公安机关调取了几份证据,既有张先生在事发后作的笔录,也有其他乘客的证言。在事发后半个月,张先生向警方表示,他前年与人打架,头部受伤有脑梗症状,当天早上他感觉头有点晕不舒服,在妻子陪同下到宣武医院看病,忽然想起公司还未作工商年检,就离开医院去坐地铁,看到列车进站,突然感觉脚一软,只记得一脚踩空,后来就记不清了。地铁公司认为,张先生的叙述是经过整理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其他乘客证言表明,没有人推张先生,是否跳下乘客也不是很确定。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表示,张先生从春节后一直精神恍惚,事发前一晚精神特别好,还商量要起诉打人者,没发觉有自杀倾向。
被告:自杀不应宣扬
在庭审的最后,张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地铁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故意,“以前多次发生过滑落、跌落事故,没有采取例如安装安全门的有效的预防措施,对公众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放任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地铁公司回应称,因为线路设计老所以没有安全门,政府会逐步加装。地铁公司代理人说到最后时,将头扭向旁听的媒体,“跳下站台的行为影响运营秩序,损害其他乘客利益,也危害公共安全。希望媒体能呼吁制止自杀和故意跳下站台的行为,不应宣扬。”法官表示 ,此案还需向公安机关了解为何没有出具鉴定意见的原因,还将继续开庭审理。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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