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佳欣)制定《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议案的相关报告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如获通过,可望在今年8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对代表修改后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记者了解到,代表在条例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
去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上升超五成
今年1月,王超莹等40名广州市人大代表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并在4月8日提交了《关于对〈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完善的意见》。
数据显示,2012年,广州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59件719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22件564人,同比上升56.8%和54.9%,大要案519件,占立案数的99.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32件149人,同比上升97%和86.3%。黄荣康在报告中称,这说明,一方面检察、审判机关为打击职务犯罪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说明广州市职务犯罪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要遏制和消除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两手都要硬。广州市还需要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黄荣康表示,在调研中发现,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存在预防制度不健全、现有的制度缺乏刚性、各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界限不清等问题。另外,国家和省都没有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地方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国内许多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安徽等15个省、自治区以及昆明等16个省会城市和较大市,相继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
黄荣康说,广州市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和紧迫的。
单位招人可查行贿“污点记录”
记者看到,代表议案提出的条例草案亮点颇多,如增设了“行贿人员再预防制度”。
草案建议稿提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开展招标、采购以及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活动中,可以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也可自行到检察机关查询并要求检察机关出具查询结果。招标人、采购人允许曾经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参与相关活动的,应当采取预防贿赂行为的措施。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还要定期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评估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职务犯罪风险,排查职务犯罪风险节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代表还在条例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
该建议稿还提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时有权建议有关单位对不如实申报财产、重大事项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按照建议稿,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的,受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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