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释疑
所谓“死刑保证书”
并非法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如果二审维持我院判决,我们将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启动调查程序,并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庭审结束后,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接受了大河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为什么这个案件11年后才宣判被告人无罪?
郭保振:这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于此案系过去遗留案件,既有证明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确有不同认识,致使该案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对被告人李怀亮作出无罪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决心和信心。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些司法理念,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记者:对于该案中的“死刑保证书”,你们作何解释?
郭保振:媒体上所说的“保证书”,是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所写,当时叶县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虽然用的是平顶山中级法院的办公用纸,但其内容是被害人亲属请求中级法院将这个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父母请求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最好判死刑”的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级法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退一步讲,在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没有决定被告人刑期的权力,更不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判处死刑”的保证和承诺。
记者:对李怀亮的国家赔偿等事宜,你院作何考虑?
郭保振:因该案系一审宣判,判决结果还没有生效,案件有可能因上诉、抗诉而进入二审程序。待判决生效后,我们将依被告人申请依法进入赔偿程序,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记者:现在被告人一审被宣判无罪,是否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郭保振:如果二审维持我院判决,我们将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启动调查程序,并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决不包庇袒护。
说法
一审宣判结果
体现“疑罪从无”原则
针对此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被羁押了近12年的故意杀人嫌疑人李怀亮被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无罪。这是全国法院自贯彻新刑诉法以来作出的一例涉及重大杀人案件的无罪判决,更是体现“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典型的审判案例之一。
虽然李怀亮对自己涉嫌的强奸杀人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曾有过8次有罪供述,也有其他言辞证据能够证明其确有作案时间,但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严重缺失,物证提取程序严重违法,言辞证据间相互矛盾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多次补证和重审亦无新的发现。正是基于此,并依据刑诉法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依法一审宣判李怀亮无罪,与国内其他因真凶现形、被害人“生还”而被宣判无罪的案例相比,李怀亮是幸运的,他是新刑诉法新的司法理念“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受益者。这种充分体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判决,给广大法律工作者带来了很多启发和深思。这份具有标杆意义的无罪判决,对于牢固树立司法人员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公正司法、程序正当的思想,促进深刻理解和贯彻新刑诉法,培育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何尝不是我们热切盼望的一场及时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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