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张女士于年底辞职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该年度年终奖。记者昨天从顺义法院获悉,用人单位终审被判败诉,需要按基本工资的4倍给付张女士年终奖。
张女士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老职工,月工资5000余元,于2011年12月31日辞职。之后,她要求按照公司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以基本工资的4倍支付2011年的绩效工资(年终奖),但科技公司不同意支付。张女士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2万余元,并获得了支持。
科技公司对此不服,向顺义法院起诉,称从未承诺必然向张女士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要根据公司运营结果、员工考核结果确定,张女士在职期间工作表现欠佳,绩效考评不合格。另外,公司发放年终奖的统计周期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远在张女士离职之后。
张女士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报酬包括年终奖并按年支付,自己2011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另外,公司2011年在岗、2012年仍留职的员工,均发放了2011年的年终奖。公司称发放年终奖需要考核的说法在劳动仲裁时从未提出过,她在辞职后,所在部门领导挽留的邮件显示自己一直表现很好。
顺义法院认为,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的约定。科技公司称张女士2011年度绩效不合格,但该绩效为公司单方作出,该证据在仲裁也未出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科技公司应当在张女士离职时付清其年终奖。因科技公司拒绝提交张女士所在部门的工资支付记录,法院无法比照其他职工计算年终奖,因此,法院酌情以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的4倍计算张女士的年终奖。
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仍不服,提出上诉,但被市二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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