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陈保发
重庆商报讯 潘某是荣昌县一工商所的“协管员”,20年前他在向摊贩收取市场管理费时受了伤。20年后,他将荣昌县工商局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昨日,记者从荣昌县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双方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1986~1996年期间,潘某在荣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所)从事市场协管工作,主要负责收取摊贩的市场管理费,自己则在收取的管理费上提成作为报酬。1990年某一天,他在收取管理费时,被停在工商所门口的农机弄伤手指,与车主及农机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至今未果。
2012年,他向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工商局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该委认为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其请求。潘某不服,随即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工商局是国家赋予行使市场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协管员”这一职位是在市场管理人员不足而产生,“协管员”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目标,不受一天8小时工作制制约,也不受工商局劳动纪律约束,报酬也是从收取的管理费中按比例提成,双方无人身依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据此,法院认定双方是行政委托关系,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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