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4日电 美国《侨报》14日刊文指出,广东等地出台文件对“改革推动者”赋予一定程度的“试错权”,此项措施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对激励地方政府求新求变有利无害,但与此同时,还需出台更细致的规定,界定罚与不罚的界限,对浑水摸鱼、包藏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错误严防严管。
文章摘编如下: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之地,广东的一举一动注定受瞩目。近日,该省顺德区宣布,将探索建立试错免责机制,只要官员施政举措程序符合规定、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就赋予其一定的“试错权”,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虽然,“宽容改革失败”早已是广东改革的政策,但明确提出赋予官员“试错权”还是第一次。与顺德类似,上海亦在近期出台文件有类似规定。
中国发展继续坚定走改革开放之路,就是眼下顺德等地不断推出赋予改革者“试错权”的新背景。
近些年来,在日渐强大的舆论倒逼之下,官员有责必究、有错必罚的形势越来越严明。官员群体心理压力极大,“官心病”蔓延官场,“不求出彩、但求无过”的心态越来越普遍。他们观念保守,畏手畏脚,一味“求稳”,这种施政理念,何谈先行先试?
但改革的客观规律是存在的。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少不了尝试,“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尝试难免出错。为出于“正义性”的改革推动者,在制度上“合法性”的豁免其过,就势必能激发官员改革热情,鼓励官员勇于创新、支持改革。通过这种“试错权”的制度激励,使主导改革的官员群体由“求稳”突破到“求变”,对中国改革有利无害。
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德、上海等地的“试错权”制度尝试是值得鼓励的。为探路者开出“试错”的绿灯,是科学、理性和宽容的。
但与此同时,“试错权”也被质疑是否会演变为“免死金牌”,成为官员新特权和犯错推脱的借口。虽然,“试错权”的适用前提已有规定,但诸如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两个条件,在私利易包装、公共利益评估机制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都面临着谁评估、谁能保证公正性等诸多程序难题。
因此,激励改革的地方政府,还需出台更细致的规定,界定罚与不罚的界限,实现宽容经验不足所造成的失误的政策初衷同时,必须对浑水摸鱼、有意为之、包藏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错误严防严管。为更好地探路改革而做出的改革,必须纪律严明,非以此不能服众。(钟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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