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5月14日电(陆志浩 朱晓颖)江苏省太仓法院5月14日公布,该院审结一起外资企业诉原公司的外籍总经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公司给付被告工资人民币40余万元。
德国人马克于2009年7月与某国链条企业以准备筹建的中国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马克担任中国公司总经理一职,税后月薪7000欧元,一年后增加到税后月薪8000欧元,如其辞职需要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并约定公司在提前申请辞职期间继续支付马克工资。2010年3月某链条中国公司依法在中国太仓登记成立,并由马克担任总经理。同年12月,公司帮马克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2011年4月马克向公司提出到10月底将撤职的申请,公司回复同意其撤职,但具体合同及工资事宜今后再告知。同年9月,公司两次发邮件回复马克因其在公司的某些行为决定解除职务并从4月起生效,并且称公司成立之前与其签订的协议无效,拒绝支付马克薪酬。随后又帮马克注销了就业证。马克多次讨要工资无果,于2012年2月向太仓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工资仲裁。仲裁委依据事实,裁决链条中国公司给付马克工资。公司不服仲裁,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2009年双方签订合同时,链条中国公司尚未成立,但是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为设立公司做必要行为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原、被告双方在中国公司设立后并未真正重新签订过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马克享有提前6个月申请辞职期间的工资。根据就业证注销时间,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1年9月终止。
法院遂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维护了外国人在中国劳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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