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5月15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鹿轩)他们专门夜晚出行,锁定开豪车的独自出行的女性下手,抢劫11余万元。15日,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龚A某、邓A某、龚B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被告人邓B某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33岁的龚A某来自温州泰顺百丈镇,与43岁的邓B某是同母异父兄弟,与20岁的邓A某是远方亲戚。29岁的龚B某与龚A某是同村人。四人都有过抢劫罪前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晚上8时许,龚A某、邓A某、邓B某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广场东北侧停车场,见到正准备进入宝马迷你车的被害人王A某。邓B某用手捂住被害人王某的嘴巴,另一只手抱住王A某,龚A某拿出一副手铐将被害人双手拷上控制住,并将其推进车的后座,蒙住被害人双眼。
邓B某负责在后座看住被害人,邓A某坐在副驾驶座,由龚A某将车开至温州大道路边。期间邓B某和龚A某不断威胁被害人。
随后,三人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苹果4代手机一只、14K黄金戒指一个、装饰手链一条、戒指一个、小灵通一只及银行卡两张,并逼迫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由龚A某持卡到银行ATM机器上取走卡内15000元人民币。后三人将车辆开至瓯海大道与梧田大道交叉处的高架下,将被害人留在车内,弃车逃离。
三人共抢得29046元,事后瓜分上述财物。
去年7月底至8月上旬,这伙劫匪尝到抢钱“甜头”。由龚B某负责驾车,一直“游窜”在温州市鹿城区新城、下吕浦等地,寻找开豪车的独自出行女性,伺机抢劫。因为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龚B某离开了这个“抢劫”团伙。
2012年8月9日晚8时许,龚A某、邓B某在本区汤家桥转盘北面附近,发现正在宝马车内休息的被害人王B某。
据王B某陈述,自己当时是等孩子放学。龚A某突然从后面的车窗伸手进来将她的脖子卡住,并从里面将后面的车门打开。龚A某、邓B某使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王B某拖至后座拷上手铐。龚A某驾驶宝马车,邓B某负责按住被害人头部,威胁若吵闹便拿刀捅死,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
行至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街道马鞍岭半山腰后,二人抢走被害人身边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苹果4代手机一只,农业银行卡二张,逼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由龚A某负责驾车去银行取款,取出人民币79900元。邓B某在山上看守被害人王B某期间,企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遂。
次日,二被告人将车辆开至瓯海大道与梧田大道交叉处的高架下,将被害人留在车内逃离。二人瓜分抢来的财物共计852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苹果手机一只、戒指两个、装饰手链一条,均返还被害人。龚A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龚B某,邓A某、邓B某尔后分别投案自首。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龚A某、邓A某、邓B某、龚B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其中龚A某、邓A某、龚B某抢劫数额巨大,邓B某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由于此案在城市核心区域发生,受害对象为单身女性,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
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龚A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邓A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龚B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邓B某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被告人将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退还给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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