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不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检方未提出抗诉
律师称李怀亮正在考虑国家赔偿数额
本报讯 (记者王巍洪雪)本报持续关注的李怀亮案再起波澜,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处获悉,轰动全国的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并未因其被宣告无罪而画上句号。
据王永杰透露,被害人郭某的家属再次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处李怀亮死刑,并要求其赔偿1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目前,检方并未就此案提出抗诉。
4月25日,长达12年之久的李怀亮杀人案以其无罪暂告段落,但目前,被害人郭某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处李怀亮死刑,同时要求李怀亮赔偿15万余元。
家属的上诉理由包括,李怀亮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应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记者从李怀亮的辩护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律师处了解到,昨天下午李怀亮收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得知对方上诉李怀亮心情平静
王永杰律师说,李怀亮自4月25日当庭宣告无罪以来一直在亲属家静养,得知被害人父母提起上诉后心情平静。其因被关押12年,患上了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正在联系医院进行治疗。
对于被害人家属提起上诉,李怀亮认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公正的。
李怀亮的另一位辩护人蔺文财认为,上诉是被害人家属的权利。
“我会继续和王永杰等待河南省高院的出庭通知,保护李怀亮的合法权益。”蔺文财说。
刑事判决受害人家属无权上诉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我国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判决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出上诉,对判决中的刑事诉讼部分则无权提出上诉。
检方如果不抗诉刑事判决即生效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王永杰律师表示,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判决中刑事部分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只就民事部分裁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裁判。王永杰律师表示,法院或将审理涉及被害人郭某家属提出的15万元赔偿。
“但是,之前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宣告李怀亮无罪,因此李怀亮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王永杰说。
李怀亮正在考虑国家赔偿
此外,对于李怀亮是否会提起国家赔偿,王永杰表示,李怀亮的家属说,国家赔偿肯定会提起。
其家属表示,现在李怀亮身体不好,所以首先要治病,养好身体后再提起国家赔偿。至于金额多少还需要仔细考虑。
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
2001年8月2日晚 河南叶县湾李村少女郭某遇害。而后,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2003年8月 叶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庭审时,李怀亮称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 平顶山市中院将此案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4年2月13日 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之后,此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审理。
2004年8月3日 平顶山市中院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再次提出上诉,称自己没有杀人。
2005年1月22日 河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 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9月27日 河南省高院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一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李怀亮被长年关押。在此期间,平顶山市中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有知情人证实该“保证书”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
2013年4月25日下午 平顶山市中院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至此,李怀亮已被羁押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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