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张岂凡
[一周国内聚焦]
5月15日至17日,短短3天就发生2次大规模的航班收到恐怖威胁电话事件,最终涉及到16个航班,导致返航、备降、推迟起飞、更换飞机等严重后果,实为罕见。正像之前报道时所预料的,犯罪嫌疑人依旧“无一漏网”。但是,公众舆论并未停息,除了一片要求严惩的愤怒声,还带着不少思考和建言:立法是否要跟进?媒体如何宣传报道此类案件?而亲历其中的不少乘客,除了惊吓和曲折,也依旧留存着不少疑问:我可以索赔吗?返航时,乘客有权知道实情吗?
今天的国内聚焦,晨报记者为你梳理航班“诈弹”门中各方的情况,共同探讨如何“拆除”“诈弹”,并解答乘客疑问。
安检“诈弹”门1
嫌犯都是怎么想的?
多是年轻人多为泄私愤
晨报记者检索了2012年以来公开报道的“诈弹”事件,除2012年4月27日上海浦东飞成都的国航航班,遭遇100万元所谓赎金的要求,其他事件的动机却是千奇百怪:最多的就是泄私愤,想报复社会,更离谱的还有想借此挽留恋人、“阻击”债主、赶不上飞机、开玩笑、为出风头等理由。也有一起是由于患有精神疾病而作案的。
司法部门对于这类案件的分析也给出了相似的结论。据新京报披露,近三年,北京朝阳区法院的两个刑事法庭就审理了11起有关首都机场以及飞行器被虚假恐怖信息威胁的案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均为“发泄个人私愤”。
肇事者普遍年纪较轻,除了最新一起致11个航班受影响的犯罪嫌疑人季某(43岁)外,其余被披露身份信息的肇事者年龄都不超过32岁,最年轻的甚至不满20岁,且以男性居多。另一方面,受“诈弹”影响的航班基本往来于大城市之间,涉及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成都的为多。
安检“诈弹”门2
如何把握报道尺度?
警醒的标题更有意义
15日才发“诈弹”门,本以为随着犯罪嫌疑人快速落网,应有遏制,但17日紧接着再次发生,且规模更大。人们不禁担忧:是不是媒体大面积的详细报道,起了“示范”效果?难道让媒体刻意不报、少报?那大众知情权无法满足。
记者注意到:18日的新闻联播报道了15日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落网过程,关注点落在警方对于此类案件的技侦手段十分先进,很快就锁定对象,排查其落脚点。嫌犯也预料到“后果严重”,慌忙出逃,但还是在19小时后落网。而17日季某的落网则不到2个小时。
昨天的新华时评认为:从严惩处,还要在普法宣传上多做文章。案件查处过程显示,部分涉案人员缺乏对散布恐怖信息威胁航班行为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加强法律宣传,让公民了解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十分必要。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也表示,“要防止图一时之快或出于报复社会心理,把航空安全当儿戏”。
在记者昨天对微博网友做的随机访问中,不少人都提到了标题的作用。有人建议用“嫌犯至今无一漏网”这样的大标题更有警醒作用,也有人建议调侃的标题“4年啊,你要是觉得短就试试吧”!
安检“诈弹”门3
法律如何才能严惩?
航空器安全应高于其他场所
目前,我国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291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的判刑4年,所处的罚金在1000至2000元间。而多数只是在机场编造散布恐怖信息,没有造成飞机返航等严重后果的案例,行为人则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昨天的新华时评认为:与其他公共安全领域相比,航空安全尤其脆弱。从严惩处,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上。我国刑法虽然有规定,但还缺乏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航空安全与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适用同一条款,处罚力度也明显过轻。同时,时评提出“从严惩处,需要执法更加严格”,认为我国以恐怖信息威胁航班案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力度过轻。轻纵少罚,很难为人们提供警醒。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也同意“航空器的安全要求和事故危害不可与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相提并论”,认为《刑法》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高法对第291条第二款进行司法解释,比较判例加大和明确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处罚。另外,现在所用的《民航法》还是1996年实施的,对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
不少媒体在评论中也表示,以往的“最高4年有期”太轻了。不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类“诈机”行为人,毕竟不能等同于真正的恐怖分子,不宜一味倡导增加刑期,还是应“按罪量刑”,“可以考虑加大对此类案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处罚力度”。
不过,一些犯罪嫌疑人显然缺少经济实力,“赔不起”的现实也让航空公司一直在“自认倒霉”。
安检“诈弹”门4
航空公司如何索赔?
眼下只能“自认倒霉”
频发的“诈弹”事件不仅造成公众恐慌心理,也浪费大量社会资源,航空公司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
去年10月,深航“8·30”案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为了证明被告人熊某造成严重后果,向法庭提交了深圳航空公司委托北京两位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审计报告,证明深航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05771元。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则表示,以波音737-800为例,返航或者备降一次,航空公司的损失最高可达100万元。同时,机场因为飞机返航、备降、二次安检,费用也不小。
本月15日“诈弹”事件发生后,就有受影响乘客希望得到航空公司的补偿。深圳航空给出的官方回复是,此次外来威胁事件并非航空公司本身造成,无法赔偿。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航企和受害乘客是否提起索赔,将是后续考虑的事宜。
记者注意到,除了今年2月合肥一起“诈机”案被告人为求得缓刑主动赔偿航空公司8万元外,国内因“诈弹”受到经济损失的航空公司、机场、乘客,一般只能“自认倒霉”。但国外的情况却非如此,经济赔偿或处罚往往会达到数十万美元。2005年,一名18岁的英国女孩因为怕赶不上飞机,就打虚假恐怖电话给机场,致使航班延误,女孩最后被判赔偿每一位乘客1万美元。
安检“诈弹”门5
民航如何应对处置?
备降还是返航要最快最安全
一旦遇到威胁电话,航班运行会受到严重影响。航空公司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对任何威胁信息都会采取“无当有”的态度,民航局手册对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流程也有明文规定。15日和17日的事件中,就有多个航班被迫返航或是备降第三地,还有一些航班推迟起飞。此外,所有涉及航班的乘客都被重新严格安检。这一过程中,乘客因为行程耽误、受到惊吓,往往有诸多疑问和不解,情绪易激动。
据了解,航班收到恐怖威胁的处置流程涉及多方面的协调,主要由航空公司和机场两个大应急机制配合处置。如果是机场收到威胁信息,安检等级将提升,并对本场已开放的航班进行重复安全检查。如果是未起飞的航班收到威胁信息,机上乘客和行李将要重新接受严格安检,飞机也要靠人工地毯式排查。
已经起飞的航班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处置相对复杂,亲历的乘客也有疑问:同样是广州飞上海的航班受影响,为何我的航班要返航广州,而其它航班却备降福州?我吃亏了,浪费时间。这其中的标准是什么?
记者采访涉及的航空公司运行控制部门后了解到,判断的主要依据包括:最短时间内降落、机场地面救护安保能力、天气情况等。另外,大型飞机在紧急降落前必须符合最低油量标准,否则飞机自重加大对机场跑道的压力,容易出现起落架折断。此时飞机要在空中盘旋一段时间,通过抛油装置在特定区域抛洒多余的航油,然后才能降落。
而在飞机降落后,地面处置也很有讲究,飞机停放应当避开附近有飞机和群众的地方,通常要滑行到偏僻的应急地点。同时,航空公司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乘客紧急撤离工作。15日因虚假威胁信息备降桂林的深圳航空ZH9243航班就使用了救生滑梯进行撤离,这也是处置“诈弹”事件中唯一一次使用,有少数乘客受了轻伤。有乘客发微博质疑:空姐先于乘客撤离,有逃跑之嫌。其实这是误解,因为按照条例,撤离时,须有一名空乘人员先下飞机,在地面引导乘客疏散。
乘客的微博中还有一种质疑:机长只广播说“飞机出现故障”,这让落地后的乘客感觉受骗了,知情权没得到保障。但一位机长告诉记者,在这种突发情况下,机组为保持旅客情绪稳定、避免引起恐慌,事发时并不会告知乘客,待事情处于可控范围内时再告知,这也请乘客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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