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发生多起针对民航的"诈弹"事件,公安部发出通知明确,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以前,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政法机关,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总是考虑是否造成实际的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等危害结果,处理结果普遍偏轻,社会效果不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黄娜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黄娜说,公安部发布的通知,是对地方公安机关处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行为适用法律的指示。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应严格执法。"相信此举有助于震慑违法犯罪,减少民航'诈弹'事件的发生"。
惩处轻容易引发效仿
5月15日,在深圳的无业人员王某先后6次拨打西安、兰州、南京等地机场电话,编造虚假炸弹信息;17日,江苏男子季某相继拨打北京、重庆等地110报警,谎称北京飞往上海等11个航班有炸弹;18日,甘肃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张某因好奇和无聊拨打航空客服电话,谎称兰州飞往乌鲁木齐航班上有炸弹。这些虚假信息,造成航班备降、返航或推迟起飞,旅客大量滞留。
虽然上述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人均被警方抓获,深圳王某被刑事拘留。但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由于对民航"诈弹"实施者处罚过轻,导致这类事件接连不断的发生。
之前,确实有不少民航"诈弹"实施者仅被处以行政处罚。
2011年4月11日,上海浦东机场,一对年轻情侣因吵架拌嘴,为挽留男友,女方谎称从上海到沈阳的航班上有乘客包中携带了爆炸物,导致乘客全部撤离,航班误点2个多小时,该女子最终被处于行政拘留5天。无独有偶,同年6月,为了阻止了女友登机,王某谎称航班有炸弹,航空公司启动紧急预案,打乱了运力调整造成多个航班延误,王某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这些事如果发生在欧美,即便发生在我国香港,肯定是刑事处理,而且量刑不低。"黄娜对多起类似事件以行政处罚处理印象深刻。她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最重处罚不过拘留15天,不仅没能起到严惩"诈弹"实施者的作用,而且给社会造成违法成本低的印象,容易引发效仿。
刑罚不论后果和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恐怖信息如果针对的是民航、正在进行比赛的赛场、铁路列车等,司法机关都应当按刑案处理。"黄娜认为。她解释说,如针对民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即便没有造成太大的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但该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大范围公众的恐慌,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达到了刑法的入罪标准。
如果针对多个航班乃至十多个航班编造恐怖信息,黄娜表示,此行为不仅造成航空公司大量的经济损失,广大旅客因返航、滞留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很大,公众恐慌效应放大,后果极为严重,对违法者因处以重刑。
据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在我国加入国际反恐公约的背景下,和资助恐怖活动罪一起引入我国刑法的。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针对民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不论后果和情节,均为严重犯罪,即便没有造成物质损失也当重处。
"不仅是政法机关,以前我们整个社会对'诈弹'危害性认识都不够,认为危害后果不大,能不刑事处理就不刑事处理。"黄娜说,连接不断的民航"诈弹"要求政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严处不法分子。
黄娜还建议,政法机关加大法治宣传,媒体加强对民航"诈弹"案件结果报道,让群众明白,"诈弹"绝不是开个玩笑,社会危害大,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制网北京5月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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