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因在鱼店摔伤导致骨折并致十级伤残,谢女士将鱼店经营者老李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东升法庭获悉,谢女士获赔8万元。
谢女士诉称,不久前,她到老李的鱼店购物,离开时因门口湿滑摔倒,致右胫腓粉碎性骨折。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部对消费者及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老李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发当天下雨但谢女士穿着塑料拖鞋到鱼店购物,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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