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前少数群众非理性表达环境保护愿望的聚集活动,我省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公民在表达愿望和合理诉求时应该理性、合法,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来进行。
李孙明律师: 市民应依法依规表达诉求
“市民表达自己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日前少数群众非理性表达环保愿望的聚集活动,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孙明律师说,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我国早在1989年10月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时,需要提前5天向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音响设备种类、数量等。除此之外,还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活动的起止时间、路线等,以及活动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同时规定,相关部门要在集会前两天给予负责人书面答复集会活动是否可以举行,如果逾期不答复就视为许可。
李孙明律师认为,只有严格按照以上法律程序进行,得到批准的集会才算是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合法活动。李孙明提醒广大市民,在参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在参加活动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得到公安机关等部门批准等内容。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每个公民都应该遵法、守法,不能抱有法不责众的思想,表达诉求和愿望理所应当,但是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逾越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将面临相应法律制裁。”李孙明说,“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让人们知法、守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
李孙明还举例说,去年发生的由“钓鱼岛事件”引起的全国各地的游行活动中,有不法分子打着游行的旗号,发生了砸车、打人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虽然有一些游行活动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行为,但少数人会利用这种合法活动乘机捣乱,实施犯罪、煽动犯罪的行为。这些失去理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市民通过此类案例能够引以为戒,依法、合法行使公民权利。
王嘎利博士: 营造知法守法环境氛围
“按照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集会、游行等活动,但是程序一定要合法依规。”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王嘎利表示,合法依规的主体包括3个方面: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近日昆明发生的少数群众非理性表达环境保护愿望的聚集活动中,群众想表达的愿望涉及到《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比如,2006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就规定有作为普通民众如何表达意见、参与环境保护的方法。根据现行法律,公民表达环保诉求、愿望的途径比较广泛。在此背景下,政府需要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此外,相关企业也应该依法采取环保措施,在政府的监管下及时公布环保信息等。
王嘎利认为,近10多天来,昆明市政府以坦诚、开明的态度召开各类恳谈会,组织市民到外地实地参观考察,全方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有合法参与、表达合理愿望的权利,所以操作的过程中,政府能够提前做一些信息公开的工作,尽量做到尽责监管、保持对公众的信息畅通,同时企业也应该履行法律义务,让公众知情、信息对称。
王嘎利还以近日香港特首梁振英专车被围堵、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结”及“扰乱公共秩序”或被追究法律责任为例进行分析。他说,通过此事,反映出公众合法、合理表达诉求会被尊重,但如果产生过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王嘎利认为,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向公众充分告知,参与集会、游行等活动应依法行事,这样一方面让民众有表达意见、意愿的自由,另一方面也会获得相关部门的尊重;而公众表达诉求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因此扰乱、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王怡文 陈晓波(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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