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旗文稿
问:编辑同志,您好。近些年,“人肉搜索”事件越来越多,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请问,西方国家有没有类似事件?他们允许“人肉搜索”吗?
安徽读者:李建
李建同志:
您好!正如您信中所说, “人肉搜索”由于海量网友的参与,在搜寻和提供信息、线索方面,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威力,它的“智能性”也远非机器技术等手段可以比拟。 “人肉搜索”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网络对社会生活进行有力的道德规范、舆论监督;另一方面极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甚至还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的蔓延。
“人肉搜索”为许多中国网友所热衷。从天涯“虐猫女”,到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再到网络炫富“郭美美”,以及“华南虎照片”、“死亡博客”等事件,“人肉搜索”越来越显示出互联网的威力和杀伤力。如今,婚姻不忠、虐待动物、家庭暴力,甚至发表文章都会遭到“人肉搜索”,只要你足够“火”。
英国《泰晤士报》如此评价:“‘人肉搜索’对于这个数字化时代而言,就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美国《洛杉矶时报》认为:“中国的‘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
的确,“人肉搜索”最先由中国人发明。在国内,网民能够通过网络较为自主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这也是“人肉搜索”能在中国如火如荼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尽管国外也有“人肉搜索”事件发生,但没有中国这么严重,因为国外管理非常严格。
在互联网四通八达的美国,“人肉搜索”事件却并不常见。美国非常注重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保护,先后制定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事件加以惩罚。据报道,2009年8月18日,美国密苏里州妇女伊莉莎白—斯瑞雪为报复情敌,使出了“人肉搜索”的招数,将情敌17岁女儿的个人隐私资料贴到网上,并暗示她寻找一夜情,这名妇女被检察官控以“网络欺凌”罪,并遭到重罪起诉。
在日本,如果网络上出现了犯罪者或其他受害人的私人信息,网络管理公司就会进行一些管理,言辞过于激烈就会被删除。
“人肉搜索”在韩国也曾热闹过一时,首尔地铁“狗屎女”事件和“演员崔真实因传言自杀”事件一同推动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确立, 让“人肉搜索”逐渐平静下来。在韩国,在网络上暴露他人的住址等信息是违法行为。即使“人肉搜索”的对象侵害了别人的利益,甚至已经是“众矢之的”,也应该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网友自行解决是不允许的。
欧盟更加注重通过立法保护个人资料,先后通过《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因特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相关法规,在成员国内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
多年以前,很多人以为网络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所以畅所欲言。但是,随着各种社交网站的发展,具有照相功能的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各种可以免费上传照片网站的发展,使得隐私成为网络中最薄弱的环节。但即使获取个人信息再容易,正常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评价也应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牺牲个体权利获取“正义”的社会是无序和可怕的,无异于饮鸩止渴。有网友就说,“人肉搜索”这个词让人后背凉飕飕,其字面意思之恐怖程度和其现实实践中的杀伤力如出一辙。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人肉搜索”今天是他,明天就是你,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得以风行整个国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这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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