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5月30日电(记者 赵小燕)5月30日下午,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项生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项生源,今年41岁,杭州市萧山区人。199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故意杀人案于201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2013年5月10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3月20日11时许,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当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徐彩华机械性窒息死亡。
之后,项生源驾驶徐彩华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弃置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北水泥厂旁,离开时取走徐彩华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
法院认为,项生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项生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代为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
嘉兴中级法院当天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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