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央视报道 昨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项生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项生源,男,今年41岁,杭州市萧山区人。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浙江01-G3705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当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徐彩华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被告人项生源驾驶徐彩华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弃置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北水泥厂旁,离开时取走徐彩华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
上述事实经物证照片、现场勘查出勤登记簿、现场手印记录袋及公安机关排查材料、证人证言、指纹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生源有意准备石块,采用石块砸头面部、捂嘴、掐颈等足以致命的手段,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项生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代为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辩护人所提项生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项生源对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现行刑法等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新闻背景
浙江5人坐冤狱17年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杭州市萧山分别发生2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公安机关认定系萧山籍5名青年所为。1997年,浙江高院终审判处4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项生源为萧山“劫杀出租车司机案”真正嫌疑人。此时,上述5人已在监狱里服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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