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日电 中国保监会今日发布对安诚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安诚财险未按照规定提取准备金等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安诚财险未按照规定提取准备金,保监会决定对安诚财险罚款30万元,保险费收入数据不真实罚款20万元;准备金评估内控不完善,安诚财险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经查,安诚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其一,未按照规定提取准备金,导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2008年至2010年期间,安诚财险存在没有对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的完备性和准确性进行校验、精算假设不合规、未决案件估损不足、虚假注销赔案与虚假零结案等问题。同时,安诚财险2010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准备金评估只采用“链梯法”一种方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取应当符合我会有关要求的规定,导致安诚财险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再保后不利发展分别为4815万元、10045万元、8874万元。时任安诚财险副总经理胡仲林、时任安诚财险精算负责人汪华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其二,保险费收入数据不真实。安诚财险存在由于倒签单导致保险费收入数据不真实问题,2008年至2011年倒签单使保险费收入少计金额分别为720.21万元、428.28万元、48.25万元、27.13万元,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文件资料应当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规定。
其三,准备金评估内控不完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安诚财险将2010年链梯法变更为2011年案均赔款法,但未将评估方法变更原因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上述行为未执行《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相关要求,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
综上,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
安诚财险未按照规定提取准备金,导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安诚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胡仲林、汪华分别警告并各处5万元罚款。
安诚财险保险费收入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安诚财险罚款20万元。
安诚财险准备金评估内控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安诚财险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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