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萧锐
关禁闭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大量出现在部队(或者战争)题材的影视作品中,再或者就是监狱管理部门对严重违犯监规纪律的罪犯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但近一段时间以来,接连有两则新闻因为“关禁闭”而进入笔者视线:2月11日四川宜宾派某出所所长肇事逃逸,被关禁闭反省。3月15日,山西省运城市两名派出所所长和一名刑警队队长因酒后开会造成恶劣影响,被禁闭3天。(新京报3月16日报道)
关禁闭,为何接连成为警察违纪的处罚手段?在笔者的印象中,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公职人员的处分中并未包括此项措施。难道是警界自家清理门户的非常规手段?出于谨慎,笔者查阅了公务员法的相关内容,该法第56条规定,对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项。从这六项处分手段来看,均未赋予公职人员管理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但为何会有南北两地的派出所长先后领受关禁闭这一处罚呢?当然,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是不是警察法中有关禁闭的相关规定呢?果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48条在罗列了公务员法的如上六项处罚措施之后,莫名其妙地新增了一款“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规定。
看来给违纪警察关禁闭还真有法律依据在。但笔者的疑问并未因此而消除。对没有违法犯罪的普通公职人员,管理部门是否有权用“关禁闭”的方式来限制其人身自由?给公职人员关禁闭是否经得起法理的推敲?按照一般的理解,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是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而采取的较为严重的措施,而对于“酒后参加政法工作会议”之类的违纪行为,笔者认为无论如何都没有到了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不可的地步。不仅如此,对违反行政规章(甚至只是部门规章)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动辄采取关禁闭的处罚措施,甚至有违反法治的基本理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
另外,如果相对人对这种关禁闭的处罚方式不服是否有申诉的途径?如果法律没有设定相关的救济渠道,则这种明显缺乏救济的处罚,则更倾向于私刑。“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至于违反什么样的纪律就够关禁闭,怎样才算“必要的时候”,则恐怕就成了有关领导的自留地了。没有明确的标准,再加上权力不受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则必然会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要么是让关禁闭成为警察逃避应有法律制裁的制度后门比如涉嫌肇事逃逸的四川警察;要么是让关禁闭成为相关部门随意处罚工作人员的“私刑”比如山西那两位酒后开会的“倒霉”警察。不光如此,如果哪天有领导突发奇想认为上班迟到也是“必要时候”,恐怕也极有被关禁闭的可能。没有救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就直愣愣给某些部门赋予类似于私刑的硕大权力,足见部门参与(甚至包揽)相关立法的恶果了,自我授权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再加上立法部门非专业人士形同虚设的外行审查,究竟有多少类似于“关禁闭”的部门自我授权藏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实在是一件颇繁重的统计工作了。
按照一般的理解,酒后开会都算不上什么大的违纪,但这并不妨碍个别人“找死”、去往枪口上撞,而且偏偏是去撞领导作“雷厉风行”状的整风大秀。但在不胜枚举的种种“必要”的时候,有多少作为公民的警察,其合法权益被机关内部侵犯而得不到应有的救济。部门立法与自我授权,到了该反省的时候!
200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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