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讯 (记者 关前裕 通讯员 麻玉国 柯尚清)医院120医护人员在驾乘救护车接送一名伤者到医院抢救途中,发现伤者不幸死亡,竟将其遗体丢在路边草丛中后离去。日前,竹溪县人民医院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本月17日,这起人格权纠纷案经当地法院调解,死者家属获赔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1年5月13日,竹溪县汇湾乡男子秦某驾驶摩托车行至竹溪县泉溪镇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秦某所在单位闻讯后派出人员和车辆,紧急将秦某送往医院,途中拨打了120求救。
竹溪县人民医院随后派出医护人员,驾乘120救护车赶往事发地,在鄂坪乡石板道场附近遇到运送伤者的车后,将伤者转运上救护车,边急救边往医院赶。当车行驶至龙王垭茶场时,秦某已停止呼吸,救护车上医务人员随后将死者遗体丢弃在偏头山森林公园路边草丛中,回医院后向医院报告并报警。次日,交警找到秦某尸体后,联系上其家中老母,后由村委会派人拉回遗体并安葬。
今年4月,秦某83岁的母亲田某得知,负责急救的竹溪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竟然中途将儿子的遗体丢弃路边的做法后,气愤不已,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竹溪县人民法院于当月16日立案受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
5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医院方辩称,当时是在护送伤者人员的意见下将遗体放在路边,不是医院方的意见。而原告则出示了警方对3名护送伤者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急救经过及在运送过程中秦某死亡,医院救护人员将其遗体遗弃在路边草丛中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承担救死扶伤职责的医疗机构,其在急救过程中随意将死者遗体丢弃在路边草丛中的行为,不符合医疗机构的职业操守,也有违社会公德,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请求数额过高,予以酌减。
6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由竹溪县人民医院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一审判决后,院方与田某又进一步进行了协商。17日,在竹溪县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院方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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