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和《新京报》的综合报道,浙江杭州萧山“3·20”、“8·12”抢劫杀人案再审6月25日在浙江高院开庭。
浙江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等5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和法律援助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近100人旁听了庭审。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5名原审被告人均提出未参与抢劫杀人作案,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认定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两起抢劫杀人案分属事实有误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经过8个多小时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浙江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3·20”案系项生源所为,原审认定陈建阳等人作案系错误判决,应予纠正,宣告无罪。“8·12”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对陈建阳等人应宣告无罪。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案情
据南方周末网此前综合报道,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萧山分别发生两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公安机关认定系萧山籍5青年所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萧山的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经侦查,杭州警方于2012年12月1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即“项古顶”)立案侦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于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次日向五名原审被告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再审决定书。6月13日、20日,合议庭两次召集检察员、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
同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项生源。1月5日,杭州警方依法对项生源执行逮捕。2月25日,杭州警方将项生源涉嫌故意杀人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项生源提起公诉。
2013年5月3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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