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何叶舟报道:昨日,备受关注的“珠海赵红霞”案二审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林某香称,自己网上发帖不属于捏造事实而是传播事实,并称在公安机关进行第二次口供时遭到诱供。该案将择日宣判。
事件回放:性贿赂官员网帖疯传
今年1月下旬,多个网站出现了题为《广东珠海“赵红霞”》、《嘻嘻!我是朱红霞》等匿名帖,帖子称供职于珠海某律师事务所的朱姓女律师利用性贿赂等手段谋取项目及法律业务,帖子不但公布了该朱姓律师的详细个人信息,还列明部分涉及的政府高官及企业高管的职务和姓名。网帖一出,立刻引起关注。
朱姓律师看到网帖后报警。今年2月中旬,珠海警方通过调查证实并对外通报,发帖人系被举报人的同事林某香,因看不惯朱某,想在网上发帖毁坏其名声,于是利用近期网上传播的“重庆不雅视频”相关人员姓名为标题,从网上随机查到一些机关领导及企业负责人的信息,捏造“朱某与他们有不正常男女关系”等内容,并在网上发布。
5月,珠海香洲区法院判决举报人犯诽谤罪,判拘役5个月。林某香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发帖人称“传播事实”
昨日庭审中,发帖人林某香称自己在公安机关第二次录口供时,遭到诱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据其透露,第二次口供还没录完的时候,就有人让她照抄已经写好的悔过书等资料,并按手印发到网上。“道歉信、悔过书都不是我真实意思。如果我不写的话,他们(公安机关)就不放我走,这样我就无法回家过年。”林某香说。但是她始终没有透露,是哪些公安机关人士指示她这样做的。
林某香还表示,其在各网站所发帖子很快被删除,帖子内容尚未扩散,影响范围不大,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在网站上发布的各种关于朱某的传闻均是听他人所讲,其行为只属于“传播”而非“捏造事实”。
针对上诉人林某香的上诉理由,原审自诉人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上诉人林某香撰写网帖内容本身就是捏造事实的行为,“道听途说”不能成为其脱罪的理由,并在庭审中多次强烈请求上诉人林某香当庭出示网帖内容的相关证据,如听他人所说,则传唤该人出庭作证。
朱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林某香在各网站发帖的内容低俗、恶毒,发帖数量大,频率高,网民阅读量大,影响范围广,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审自诉人朱某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已构成应受刑罚的“情节严重”。
在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上诉人林某香未向法庭补交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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