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在出席由博源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未来的机遇与挑战”论坛时对《预算法》的修订提出了希望,她强调要建立预算的有效制衡机制,统一对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认识,规范各类资金的收支原则,不能简单授权国务院制定办法。
通过预算制衡机制把权力关进笼子
昨日在北京举行的博源基金会成立五周年学术论坛聚焦中国改革。吴晓灵认为,财税改革是中国今后改革非常重要的领域,修改预算法为责任政府奠定法制基础。
现行《预算法》于1995年施行,修订工作启动于2004年,两度成立起草小组,至今已历时8年修订,跨越两届人大。此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6月,对预算法修正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但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存在争议,这项艰巨的任务已经移交给新一届全国人大。
“预算法修订有很多问题,但是我认为第一个要建立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的有效制衡机制,强化预算的约束,建立责任政府。”吴晓灵昨日指出,建立预算的制衡机制,目的是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把权力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有了这个预算制衡机制,才可以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在去年的预算法二审稿草案中,人大和公众规范约束政府的权力不但没有加强,政府对预算的行政管理权反而有所强化,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延续“报告制”,而非人大要求的“审批制”,这被认为是预算法修订的倒退。
吴晓灵强调,要制定全口径精细化的财政预算,需要统一对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认识,规范各类资金的收支原则,不能简单授权国务院制定办法。
“预算法二审稿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制定就写了一句话,但是这些预算它的收支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程序是什么,怎么样进行管理,我想一部法律应该给予界定。”吴晓灵昨日指出。目前,上述三种预算在社会上有很多争议,吴晓灵认为这些争议要在修法过程中取得共识。
政府债务应实行上限管理
2008年以来,在“四万亿”投资的带动下,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融资平台大规模“举债”。据最新估计,我国地方政府的直接和担保债务可能已经超过12万亿元。去年二审的预算法修订草案基于金融风险的考虑,重申“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的规定。
二审草案再次否定了地方政府发债的可能,吴晓灵认为这是不对的。她昨日告诉南都记者,地方债务应该“走正道,堵邪门”,关键是地方债务预算必须是公开透明的。
吴晓灵指出,预算法修法应尽快完善政府会计制度,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政府债务是中国经济生活中的现状,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对政府债务实行上限管理,允许发行市政债券为有收入的市政建设融资。
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昨日出席论坛指出,中国地方债反复出现风险的原因是大规模的地方融资需求与“阳光融资渠道”的严重错配。在目前基本不允许地方独立发债的体制下,地方政府被迫不断采用变相、不规范、不透明、没有自我约束机制的方式融资。
马骏建议,由财政部对地方政府的风险指标进行详细分析,选择一批(开始选十几个,五年内逐步扩大到近百个城市)偿债能力达到标准的城市,允许发行市政债。他还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宣示中央政府对市政债的偿还不承担责任。在实际运行中,应该允许若干基本没有系统性风险的中小规模的市政债违约事件发生,以建立中央承诺不担保的可信度,从而打消债券市场对“隐形担保”的预期,使得地方债市场的定价能准确地反映这些地方的债务风险。
财政专户分散易滋生寻租和腐败
在谈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吴晓灵指出,这个问题牵扯到怎样看待国有企业在经济当中的地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得到的利润应该怎么样进行分配。
吴晓灵指出,现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存在两大问题,第一上交红利比例比较低,第二上交的预算大部分返回到国有企业当中。按照2012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交预算93%又返回到国有企业当中,只有7%的金额花在了社会保障和公共预算当中。
吴晓灵还指出,预算法的修订要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确保财政收支公开透明。目前分散开立各种用于预算资本收支的财政专户不利于预算资金的全面清晰,也容易滋生寻租和腐败。修法要克服的主要矛盾是,财政资金散于很多方面,越往下的财政级次在外列专户资金往往大于国库中的资金,这对于加强预算的透明度非常不利。
据了解,财政部已经为预算法修订三审做好准备,预计今年8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南都记者 王卫国
作者: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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