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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救助
建立普惠型儿童救助体系,是指国家财政承担每个孩子成长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国家责任的基础上,建立以孩子为中心的福利救助体系。唯有如此,饿死孩子的悲剧才会从制度上避免。
本报评论员
黄普磊
儿童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虽然规定,监护人监护不力或者无力监护时法院可以剥夺监护资格或者指定监护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可能。
普惠型救助是中国救助的方向
在目前经济状况下,连续出现饿死孩子的危机,让人良心备受煎熬。分析新闻,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一是贫困,致使家长无力抚养孩子,二是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无力承担监护责任。
贫困虽然不是直接原因,但却是根本原因,试想如果每个孩子无论家庭贫富都能从政府每月领到一千元的生活费,恐怕给孩子寻找一个合适的监护人就不是问题,而对于带着孩子乞讨的人,我们也就可以硬起手腕进行打击了。不仅如此,一千元的牛奶费营养费足以让每个孩子感受到一个国家存在的意义,使爱国主义教育看得见摸得着。
这种每个孩子都有的福利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学上称之为普惠型,相对于我们目前的补缺型保障制度,普惠型一是无论贫富全面覆盖,二是大头由国家财政承担费用,而非由地方财政承担。普惠型为什么要覆盖富人?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风险不可预知,贫富也许都在一夜之间,补缺型救助的时间差可能就会导致悲剧的发生,普惠型救助则提前考虑风险,从制度上防范风险带来人间悲剧,由此带给人心理上的安全感。
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在国外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它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从财力上讲,相对于中央财政每年十万亿元的财政收入,每个孩子每年即便补贴一万两千元,两亿个十四岁以下的孩子,每年补贴的费用也不过是三万亿元,如果省市县财政再能分担一部分,中央财政完全可以承受。而这样的财政占比,也基本与国际接轨。从政策操作层面而言,普惠型救助已经列入我国新修订的社会保障法中,而且也明确成为未来社会保障的方向。
建立国家监护责任势在必行
监护人不尽监护义务,或者无能力监护也是孩子悲剧屡屡发生的原因。儿童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虽然规定,监护人监护不力或者无力监护时法院可以剥夺监护资格或者指定监护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可能。
首先,诉讼的主体资格不明确,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首先是直系亲属,而在实际生活中,出问题的就是直系亲属,他怎么会自己告自己呢?其次,虽然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学校、公安机关都可以提起监护权诉讼,但由于缺乏责任主体,实际中没有一个部门愿意招惹麻烦。再次,即便虐待儿童的事件屡屡发生,法院也几乎不能剥夺父母的监护权,问题很明确,父母的监护权被剥夺了,谁来养孩子?
没有一种爱,可以代替父爱和母爱,没有一种温暖可以代替家庭温暖,所以,联合国儿童权益保护组织并不主张将健康的儿童交由福利院抚养,给孩子重建家庭是儿童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
其实这样的问题在香港、澳门并非棘手问题,首先,政府承担每一个孩子的监护责任,为每一个孩子负责,任何侵犯孩子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政府的惩罚。在港澳的民政部门,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一直在征集社会上有爱心、有条件的家庭,夫妻条件优越,且家庭和睦,愿意为不幸孩子提供家庭幸福的人都可以报名应征,政府会严格筛选出一大批这样的家庭作为储备资源。一旦有受虐待的孩子或者丧失监护的孩子,这些家庭都会在第一时间出现。法庭判决后,一些有虐待孩子倾向的人可能会被法庭判决远离孩子,孩子收养者的家庭也不会受到骚扰。
仿照港澳,建立这样的制度并不难,关键是政府要把孩子当成国家的公民,而非父母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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