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或者单一的道德观正在不断远离我们。例如,像帮老人过马路、扶老人起身这样原本经得起全体社会支持的做法,如今也变成了“救人有风险,出手须谨慎”这样的拳拳忠告。尽管对一个原本毫无异议的行为产生看法上的分化,实在是与当下社会从人心到事务的不断复杂化有关,但不管怎么去具体讨论“救助他人”的风险系数,对危难之人施以援手本身,不应该成为讨论的重点。相反,任何危及这一道德观念本身的言行 无论是周遭人的议论还是被救助人的反戈一击,都应该被一种更加强悍的力量所规训。
从今年8月1日开始,《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至少在深圳这块行政区域,对于救助人权益的保护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落实,对于怀疑救助他人原则的言行给予了致命一击。
这部全文仅666字,被称为深圳近年来最精简的法规中,核心就在于解除公众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该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既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在法律层面起到了保护救助人权益的作用。
南京“彭宇案”,几乎可以作为中国社会进入“道德滑坡”阶段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此后,不断曝光的救人者反被被救方“恩将仇报”的报道,则持续地冲击着最基本的“救助他人于危难之中”这种传统道德观念。坊间舆论的方向除了声讨被救者的忘恩负义之外,另一个大规模传播和讨论的副产品便是个体的道德底线开始不自觉地后退。这种糟糕的“自卫原则”又经过大众媒体的传播而逐渐上升为舆论的主流观点之一,从而在根本上挑战我们过去坚信的道德观念。
可以看出,大众舆论的反应更趋向于“短暂”和“功利”,尽管不乏有深刻的声音,但在总体上,必须有更加权威和固定的主体出来回应这一场看不见的危机。深圳市人大出台此规定,恰恰担负了“权威回应”的职责。与以往人大或者政府更愿意通过嘉奖的方式来鼓励救助他人不同,此番做法则是通过解除风险的方式来让救援者释怀。换言之,前者鼓励所有公民行善的途径主要是给予财富、名誉、地位等,而后者则通过排除风险的方式。两种途径之间的差别,反映的是我们这个社会自我变迁的历程;两种举措的转化,也表明:要守住这个时代的社会道德底线,需要更多元、更技术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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