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今日谈
扬子晚报评论员 宋学伟
昨天,无锡判决了全国首起“常回家看看”诉讼。法院支持了77岁的原告老太太希望对自己“不管不问”的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诉请,判决作为被告的女儿平时“每两个月至少需至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然而对于此案,法官将此判例总结为“无奈之举”。这样的观点或许能引起我们很多人心理上的共鸣。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如果需要走法律途径来维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进而令人产生担忧毕竟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对簿公堂总归是有损感情的事情,在法院判决生效产生强制行为约束后,受伤的亲情会得以改善还是进一步破碎?即便是法官也难以预料。
但是,撇开判例不确定的实际效果,回头感受“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条文的本意,就会深切感到,即便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有制度的约束与保障总比没有更好。比如对遭遇家庭变故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制度化的社会救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不久前,南京一名女子因家庭纠纷在娘家被丈夫刺成重伤,目前男的被批捕,女的躺在重症病房,他们12岁的孩子谁来照顾?在这件案子里,这个孩子还算幸运,有亲戚和好心人陆续来伸出了援手(详见本报A12版)。但如果孩子在父母之外举目无亲,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来自社会的关爱呢?我们不敢想象。
这个时候,就必须有明确的制度来为孩子的权益“保底”,在我看来,这就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本意所在。
我们常说现代社会人情冷漠,总是呼吁要唤回以前那种邻里守望的亲情。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社会已经发展到了“陌生人社会”,那种“守望”的土壤已经很难找寻到。住在隔壁不相识是常态,你很难从道德上去苛求每个人都去照顾关心与自己素昧平生的人。事实上,即使是农业社会那个邻里守望的年代,“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也是一种超出普通人的“圣人”境界了。在这个时候,作为把陌生人组织起来的国家,就担负起了守望的责任。齐桓公时期,政府就设置了类似于今天敬老院和孤儿所的机构,我们今天又怎么能倒退?
法制的力量虽然有强制性,但其本质是善良,是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悲剧。唯此才是法制真意。
作者:宋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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