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被行政干预,这是当下现实。一方面,行政干预,使得司法自身内部改革的种种努力,被外面的一句话就中止了。另一方面,行政干预社会太深,司法谋求社会的公平公正时,如果不独立行使审判权,它应该秉持的公平公正就可能被行政权力所干扰。
行政干预司法是行政司法化的直接表现。这是沿续计划经济时期权力主导发展思路的结果,权力掌握社会公平公正的标准。在权力主导下,司法审判的立场需要改造,或者,它只是工具。
问题更在于,行政干预司法时,它并不认为自身危害社会公平公正,相反,它以司法强调的公平公正来干预。行政司法化还有历史传统,这使得对它的改造更显艰难。
行政司法化还表现为它定义社会发展的公平公正。改革开放后,行政权力的重点任务是发展经济,经济确实发展了,但也带来了经济结构失衡、资源开发过度、环境破坏严重、贫富差距悬殊等问题。行政总是以自我衡量的标准去度量全社会发展的意愿和路径。不只经济领域,其它领域也一样,行政权力总是先设定“公平公正”的任务和目标,然后,就可尽情去实现目标。从效率来讲,行政主导确实有其优势,但就社会的公平公正而言,这种发展思路失分太多,这也是当前政府需要转变职能,司法需要改革的现实诱因,改革的方向就是将发展的任务交给社会,将评判公平公正的任务交给司法。
行政司法化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唯其评判何为公平公正。政策出台之前,鲜少征求公众意见。即使有些领域有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也多流于形式。一般认为,这是权力不愿受到外界干扰,从公平公正角度,这就是行政司法化的表现。二是行政权力掌握太多的社会资源,可以将其认为的“公平公正”转化为既成事实。既成事实之后,人们往往需要往后的发展补偿,对特定的发展领域而言,需要重新定义公平公正,而这又成了行政权力的任务。
行政去司法化,就是要将行政的目标和手段放在全社会的评判之下,而不能自我评判其公平公正。行政权力永远要追求公平公正,在现实的职能行使过程中,不可能要求它做到完美,正是这种不完美,需要外界的质疑和评判。只有在外界的评判和不断纠错之下,每一次的行政权力行使,才能不断纠正过去的失误。唯其如此,也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自身的能力,将发展资源还给社会,提升社会自身发展的积极性。相反,如果还是沿续以前的发展思路,只会越来越加剧政府与社会的矛盾。
行政去司法化,有利于行政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是当前改革的重中之重。在社会评判下,政府更有可能去放弃过多的干预社会的职能,而将主要任务定位于民生保障和底线公平上。当行政权力极力追求新的任务实现时,司法去行政化就是自然而然的,一方面,它没有精力去完成司法的任务,另一方面,它需要司法的公平公正去维护自身的公平公正任务。 邓线平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