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渤 南都记者昨日获悉,为在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人社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企业转型升级应依法提前如实告知职工,并且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企业裁员超20人须报告。
转型升级应提前告知职工
《意见》首先明确,积极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的预防处理工作,既是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意见》要求企业在转型升级前应向职工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依法提前如实告知职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转型后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明确,“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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