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冉先生想买车后来反悔了、4S店承诺定金能退又不认账、合同签了可没盖章
6月30日上午,冉先生在陈家坪附近某汽车4S店看中一辆报价12万元的白色轿车。销售顾问承诺,“你可以先缴3000元定金,如果不想要,可以退。”这彻底打消了冉先生的顾虑,他立马签了合同并支付3000元定金。
现在,另一家4S店给冉先生报了一个更低的价,他想退还定金被拒绝。
销售顾问承诺定金可退
俗话说“货比三家不上当”。当天下午,冉先生电话咨询了汽博中心一家4S店同款车的价格,其报价要少4000元。于是,冉先生再次来到陈家坪的4S店。销售顾问听了冉先生反映的差价情况后,向销售经理申请,在合同上将12万元的销售价格改为11.6万元,并和冉先生确定半个月后提车。
按说事情解决了,可前天上午,汽博中心那边打来的电话,再次让冉先生纠结了。销售顾问告诉冉先生,他们有一辆库存车,可以10.88万元的价格出售。冉先生心动了,他立刻来到该4S店,缴纳了3000元定金。
“陈家坪那边承诺了定金可以退,我才在汽博中心又缴了定金。”冉先生心里是这么打算的,可当他要求陈家坪的4S店退还定金时,却遭到拒绝。
双方决定走法律程序
昨天上午,冉先生给晨报记者看了他和陈家坪的4S店签的汽车销售合同,明确规定:买方取消订购或不按时验收接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不过,冉先生注意到,合同中卖方签署一栏写明:非经本公司财务用印及开立收据核准签署,本合同概不生效。而这一栏恰恰就没有经销商签名。
“我们店的销售合同都是以客户签字视作合同生效。”对此,销售经理钟先生解释说,没有盖章是因为冉先生购车当天是周六,财务人员休息。他表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定金不予退还。
4S店的做法让冉先生非常不满,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钟雨江律师说,根据销售合同里“非经本公司财务用印及开立收据核准签署,本合同概不生效”的文字表述,并且经销商并未在合同中加盖财务章,因此本合同并未生效,冉先生将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在未与经销商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冉先生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还3000元款项。
纵深
预付款项分三类,你清楚吗?
定金、订金、保证金、预付款……搅晕脑袋
预付款项分三类,你清楚吗?
冉先生此次遇到的“定金”纠纷,在生活中并不陌生。市民在日常交易中,经常会被各种预先支付款项搅晕脑袋。
“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诚信金、预付款等,这些款项有的具有担保责权实现的功能,有的只是作为合同总价款的预付部分。”钟雨江律师说,市民一不小心就会混淆。
钟律师介绍,目前预先支付款项的性质与功能大致分三类,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先要明确约定预付款项的性质,分清是“定金”、“订金”,还是“预付款”。
定金:具有预付、担保和惩罚功能
定金的特点在于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需要对定金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市民需要注意:定金约定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金:具有担保功能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生活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不会像“定金”那样具有惩罚的性质。
本组文/重庆晨报见习记者 黄乔
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保证金主要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一笔具有保证功能的款项。保证金与定金一样,具有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并且保证金的数额没有必须限制在20%以内。
订金:具有预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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