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原中共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案件的详细案情。李新功已于6月18日被执行死刑。
依据上述4月12日宣告的判决书,经复核确认的强奸事实为,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李新功通过金钱利诱等手段,唆使张某某、张某(甲)(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物色未成年女性供其奸淫。张某某、张某(甲)等人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在校学生被害人张某(乙)(时年9岁),李某某、刘某、朱某某、王某某(甲)、张某(丙)、杜某某(均时年13岁),孙某某(时年15岁)以及被害人万某某(时年13岁)、刘某某(时年15岁)等人带上李新功驾驶的未悬挂车牌的黑色雪佛兰牌轿车,李新功驾车搭载上述被害人至河南省永城市日月湖路东北侧、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南侧南环路中段、永城市实验高中北侧东环路的偏僻处以及永城市“某某大酒店”等地,在轿车后排座或酒店房间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上述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张某(乙)、李某某、万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裸照或视频观看。后李某某、刘某、王某某(甲)等人辍学,李某某患心因性精神障碍,王某某(甲)患癔病。
判决书经复核确认的猥亵儿童事实为:2012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新功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黑色雪佛兰牌轿车,搭载在校学生杨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及其朋友刘某某至河南省永城市永宿路至日月湖北侧施工工地路南土丘平台,在轿车后排座位对杨某某进行猥亵。同年5月,杨某某辍学。
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李新功强奸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其中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8人12次,还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1人。”
最高法最终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新功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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