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茶客
(有理说理)
前日在顺德容桂大道,一涉嫌违停的车主要求正开罚单的俩协警出示证件,并要拍照“留念”,不料对方竟马上取走罚单然后“闪人”。针对该次未果之执法,交警方面称此类罚单并不直接生效,将经中队、大队两级审核,建议车主莫阻拦执法。不过,如细究此“忠告”,我们实难认同:姑且不论执法程序合法与否,单说这协警作为交管执法主体,已显不适格。而在当地所谓“美城行动”的背景下,抽调协警参与交管,其办案动机实也存疑。
该个案经南都报道后,一些车主结合自身境遇也纷纷吐槽。不难想象,在业已是“百万车城”的佛山,这并非孤例,且不乏有“民告官”、诉诸法院的。分析当下的城市交通执法体系,除了常规的、专司交通案件处理的交警外,协警已渐是一支被倚重的力量,部分市区甚至还将巡警列入,至于一些重大的查处行动,譬如查超等,武警则也被要求“护卫”执法。这足以说明,虽依《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执法首先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才谈得上是公平、公开、公正,但各地依其“现实需要”,在某种程度上都不约而同跟法律打起“擦边球”,而基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事主们一般都不敢也不愿指证其涉嫌程序违法。
这种多警种参与城市交通管理的做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除了影响执法的专业性、公正性,还将透支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与权威。譬如去年发生在禅城祖庙路的一宗执法纠纷,经诉诸法院后查证,同样一张罚单,竟出现了两份迥异的执法记录,据了解或是因为巡警代行交通执法,而交警事后佐证未能准确衔接。又如,今年三月发生在佛山一环的那宗曾解释为是“文明执法”的暴力查超案件,参与者即有武警人员。当然,这种极端个案毕竟属于少数,但不可否认的是,超越法定职权的、非正常的“联合执法”却也是常态,因此不能不引以为戒。
回到此番发生在容桂的这一个案来说,俩协警事后主动撤下罚单,虽可被解读为“心虚”,但也并不妨碍对其自我纠错做些善意的理解。但如结合此前我们已知的部分“潜规则”,在财政体系中,交通部门的日常维持经费,又确与其日常的罚没、规费收取情况等呈正相关。而协警们被鼓励积极参与城市交通执法,其背后是否也与此利益驱动机制有关?当然,对此必须有更多确凿的证据,否则任何“诛心之论”都将只是“恶意的揣测”。与此同时,顺德交警虽称,协警所开罚单仍需经两级审核,才再输入系统、正式告知车主,但这过程明显也与公开执法所要求的合法主体、真实现场相悖。通过对协警单独执法行为(而非协警、交警共同执法)的追认,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这都值得我们继续追问。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从来无可厚非。但面对不确定、难预期的执法状态,我们也要呼吁:执法者更要依法,既有法定职权,应自觉、正当地行使,而不能随意授权给第三方,否则也将构成违法、涉嫌渎职或滥用职权。(@法治门徒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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