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
南都讯 记者王卫通讯员 李世寅 陈晋 因被拖欠工资,竟然放火烧老板的车。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华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黄某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华因被害人赖某宏拖欠其工资而心生怨恨。2013年3月4日凌晨5时许,黄某华携带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窜至中山市东凤镇一住宅门前路段,持砖头砸烂被害人赖某宏停放在该处的粤B牌号小客车车窗,后将汽油倒入该车内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上述小客车及车内部分物品被烧毁。随后,被告人黄某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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