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晓茜 本月起,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昨日,南都记者从江门市社保局获悉,省内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将从本月起互认缴费年限,采取转移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变的办法。“以江门为例,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要满足累积缴费20年,并且在江门缴费10年的条件,即可在江门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医保。”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7月起,流动人口在广东省内转移医保关系,可累积缴费年限。该规定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内参加职工医保,并且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社保基金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的个人。
《通知》规定,转移医保关系后,参保人的基本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将随其转移至工作地,但统筹基金不转移,缴费年限进行累计,不能重复计算。医保待遇方面,参保人在转移医保关系后,享受缴费地医保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另外,《通知》明确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也就是说,参保人若要在江门办理退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在广东省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要达到20年,并且在江门实际参保10年,即可办理退休。”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而若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根据《通知》规定,参保人在曾经参保地满足条件的,也可在曾经参保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此外,参保人还可以选择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者有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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