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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漫画:王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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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掌柜 佛山视野
离职后求补缴社保,并向人社局、地税局等法定的职能部门举报,却都受阻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两年时限,即使经查用人单位欠缴情况属实,劳动者起诉至法院,也仍都被判决驳回。过去一年多来,发生在佛山的此类案件骤增。恰逢《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周年,劳动者们遇此维权窘境,在憾不知法之时,似也只能怨“生不逢时”。依我国法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只有缴存社保的年限累计满十五年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如追溯过去三十多年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史,像这样“老无所养”的“裸老族”该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
这个常被以国情作为辩解的现实问题,其实也已被正视。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曾说,“从社会公平角度讲,不应该让上亿的人口把青春献给城市,把养老负担甩给农村。”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84.7%,每人月均退休金1527元;农村达到34.6%,每人月均养老金74元。这个20:1的城乡比例,放在物价飞涨的当下,究竟意味着什么样的生活水准?对照当日的肉价、菜价,大家该都心里有数。
在目前已发现的这些案例中,要求追缴十年以上甚至更长年限社保的劳动者不在少数。而在一些行业,比如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不签合同、不买社保迄今仍是“铁板一块”的行规。而更多的人,是在职时不敢主张权利,离职后也不知如何补缴。但是,面对这样的一笔“旧债”,难道真就只能让其熬成“历史遗留问题”?在“五险一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三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因此在考虑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将是此类补缴纠纷中最易着手解决的。
在2004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但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显已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更高的法律义务,譬如“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对于劳动职能部门、企业工会等,也更强调其加强监督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长期欠缴社保,职能部门却未能查处,已有渎职之嫌。
那么,如何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我认为地方性立法有其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广东这样的一个劳务输入大省。可资借鉴的,就有自今年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突破了2年的界限。根据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治门徒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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