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黑名单不仅丝毫体现不出为民的理念,反倒是折射出司法与民众的隔阂。但愿这样的馊主意,只是法院行政管理中的个别失误,其他司法机关当引以为戒。
因对终审判决不满向最高院申诉,后又给重庆高院院长写信,辞职飞行员赵洪发现自己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理由是“闹访”。创建黑名单,将当事人阻隔在司法大门之外,这在国内法院尚属首次。
当前,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加剧,司法面临较严重的上访形势,给法院的安全管理带来很大压力。这种背景下,重庆高院创建黑名单的初衷,或许有安全秩序上的考虑。但这种看似内部管理的措施,本质上却是置司法于不仁不义之地,明显违背了司法机关化解纠纷、运送正义的职责。
前些年,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戒备森严,“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深受舆论诟病。这种将群众挡在门外的做法,给公众展现的就是一副旧社会的衙门形象,如何叫人对司法产生亲近感呢?或许有人忘记了法院的大门究竟为谁而开。司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定争止纷、为权利争执者提供救济渠道。既然如此,那些认为自己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人,恰是国家司法的直接“消费者”,将他们拒之门外,岂不是要让法院停业歇菜?
以黑名单的方式将一些所谓“闹访者”拒之门外,严重说还是一种司法歧视。直接后果是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公民权利救济的不便。试想,法院固步自封地筑起“司法城堡”,将看不顺眼的当事人列为黑名单,摆出一副眼不见心不烦的样子,这样的司法能够成为公民权利的坚强堡垒吗?申诉上访当然会有非理性、不合理或情绪化的成分,这并不构成司法机关持有排斥态度的理由。相反,对于当事人的怨愤与不满,只有敞开胸襟予以接纳,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和法律说理,才能有效化解。
司法的可接近,是正义实现的前提,也是民众评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黑名单管理刻意强化了司法与民众的孤立,容易造成更多的公民权利诉求从司法程序中流失,转而寻求其他非法律、非理性的渠道。无论是重建司法信任,还是践行司法为民,都必须拆除法院管理者心中的那道“门”,以坦荡、宽容的胸怀去容纳各种诉求。这是司法为民的精神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应有的价值追求。
就在几天前,重庆高院钱锋院长给全市法官上党课,深刻阐释为民、务实、清廉是司法公信的重要评判标准,提出法院要信守为民的承诺,从细微处推进工作。以此衡量,创建黑名单不仅丝毫体现不出为民的理念,反倒是折射出司法与民众的隔阂。但愿这样的馊主意,只是法院行政管理中的个别失误。其他司法机关当引以为戒,切莫再犯类似有失法治水准的低级错误。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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