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经常是多“常”?这样的模糊字眼写入法律让人觉得无所适从。“不常回家看看”就是违法,通过法律约束不孝子女,对此,您觉得能行得通吗?法律的准绳作用真能发挥吗?用人单位能“经常”给探亲假吗?欢迎您来表达看法、碰撞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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