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村民收藏枪支。 杨雄波 摄
中新网昆明7月5日电(王艳龙 杨雄波)记者5日从云南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李某某等5人非法持有枪支,被该法院依法各判处徒刑1年,缓刑2年。
2013年5月18日,大姚县桂花乡小河村村民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持枪罪被大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枪罪起诉至大姚县法院,法院于本月2日至3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等5人持有的枪支均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5被告人中,除张某某所持枪支为购买改装射钉枪外,其余4名被告人所持枪支均为祖辈遗留下来的铜炮枪,平时用于打猎。
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非法持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从轻判处5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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