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广州市政府专门调查组公开了强拆金陵台的“两宗罪”,并且要求开发商原地复建金陵台。这一处理结果可以说有得,有失,也有忧。
处理结果的亮点在于给开发商定的“两宗罪”:未与被拆建筑7/8产权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进行拆迁补偿的前提下实施强行拆除,侵犯了业主的合法财产权,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拆迁许可证过期失效且没有获得批准延期的情况下拆房。基于这两宗罪,强拆的有关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对开发商资质也要进行处理。
各位看清楚了:这两宗罪并非因金陵台的民国建筑身份所认定,而是基于对小业主的私权保护。该房屋产权人为5人,开发商翠桦公司只与拥有1/8产权的1个业主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与其余业主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就这样持着过期的拆迁许可证强拆了。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开发商强拆屡见不鲜,被移送司法的又见过几个?对开发商资质进行处理了的又有多少?如今,广州市政府这一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表态可以说真的是给小业主撑腰了。就算咱家不是金陵台,开发商也睁大眼睛了,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拆迁许可证的,别动我的房子!这一结论可以说体现了广州市政府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的现代政府姿态。
失的是,调查组组长表态:经调查,市各部门和越秀区政府在被拆民国建筑保护方面做到了依法依规,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了积极的保护工作。在已毁掉的金陵台、妙高台面前依法依规或许没错,保护“积极”就见仁见智了。即使金陵台得以原地复建,那也不过是个仿制品,说得难听点,是个赝品。对小业主恢复房产意义当然不小,对于一栋历史建筑,死则死矣,复活的替身历史价值何在?相关部门此前为了挽救这些建筑开了多少次会,发了多少次文,在失败的结果面前无非是呈现一种无力感。诸如法律缺失的无力、部门协调的无力、纠正卖地冲动的无力。理性地说,法律缺失是属于过去留下的问题,要处理确实复杂,但正视历史,低下骄傲的头方能走得更远,不是吗?
忧的是,金陵台复建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脚吗?会不会重走东山小洋楼复建的老路?在对开发商的5条处理意见中,仅有两条是基于金陵台特殊身份作出,一是因影响恶劣责成开发商书面道歉,二是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翠桦公司复建被违法拆毁的民国建筑,并由翠桦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如此前媒体报道,在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迟迟不出台的情况下,2008年国务院签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唯一的尚方宝剑。条例第43条明确规定了复建的要求。第40条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然而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若开发商真的敢与政府部门去法庭上较真,关于这个条例对金陵台的保护力度,其实不是无懈可击“历史建筑”这个身份才是金陵台真正的保护神。可惜,“历史建筑”只能成为金陵台的墓志铭。
记得2009年东山小洋楼被拆,广州市政府也对开发商提出了复建的要求。然而,4年过去,依旧寂寂无声。是规划复杂呢,还是开发商拖字诀在起作用?开发商为何敢拖着不建?金陵台复建是否会面对同样的命运?若开发商不建又当如何?其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也有明确,依据条例,开发商不建就该政府部门来建,然后由开发商承担费用,并对开发商罚款。
10天前,广州市长陈建华在提到妙高台金陵台事件时说,这敲响了警钟,今后在做总体规划尤其是在控规阶段,应该严格全面普查区域内历史文化建筑,普查费用全部在规划费用中出,由政府出这个钱。调查组发布会上,也有人强调了市长对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视。有个爱文化的市长,广州之幸也。但切不可因市长爱文化,有关部门就重视。人是变动不居的,制度才是铁打的。
最后,提两点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二是在复建的金陵台上写下广州这一页:耻辱的,光辉的。让她警示我们,激励我们。
南都记者 徐艳
作者: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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