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8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花莲一名李姓男子骑单车摔落未设防护设施的水圳溺毙,家属提出赔偿诉讼,李男因被查出喝酒,获赔金额剩3成。
这名李姓男子于2011年8月某日晚间与友人骑单车经过花莲吉安乡吉安路右转庆丰七街时,不慎摔落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吉安圳溺毙。
李男家属认为吉安乡公所和花莲农田水利会在管理上有所欠缺,导致发生这起不幸意外,要求两个单位负担“国赔”责任,但这两个单位分别逾期未协议和拒绝赔偿,李男家属因而向花莲地方法院提出“国赔”诉讼。
花莲地院审理后,判决吉安乡公所和花莲农田水利会应负连带给付责任,赔偿超过300万元(新台币,下同),但两单位不服判决结果,再上诉到花莲高分院。
花莲高分院日前审理后认定两个单位因管理上的欠缺,造成李男溺毙死亡的结果,应负起连带赔偿责任。
花莲高分院并计算出赔偿金额,其中殡葬费为35.64万元,精神慰抚金共280万元。
不过花莲高分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李男平时经常通行出事路段,理应相当熟悉路况,按理不太可能会发生意外。
花莲高分院传唤事发当晚一起骑单车的李男友人查证,结果发现李男事发前与10多名友人聚餐,席间曾食用掺有米酒的麻油鸡,证实李男是酒后骑单车,自陷于危险处境,应自负70%的过失比例责任。
花莲高分院认为,李男如果酒后不骑车,或可避开不幸,但却酒后骑车自行陷于危险处境,赔偿义务机关应减轻赔偿金额70%,最后判决赔偿金额应减缩为946920元,全案判决确定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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