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漫画 张建辉
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近日,家住惠州江北江畔花园小区的何先生反映,楼上不知谁又往其位于2楼的露台院子里扔下一个玻璃瓶,玻璃碎片溅得到处都是,幸亏当时无人在院子活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现在他已不敢带孩子到露台玩了,而令其郁闷的是一直找不到责任人。
业主:高空抛物犹如定时炸弹
何先生住在江畔花园小区B区第6栋,这幢楼加楼下的店面共8层,他家住第2层,有一个约30平方米的大露台,是购房时赠送的。何先生说当初买房时,他就是冲着大露台才买的,“这么大的露台,让小朋友玩最好了”。在征得小区物业同意后,2011年入住时,何先生还在露台砌了花坛和鱼池,打理得非常漂亮。没过多久,何先生就发现楼上的住户喜欢往下扔东西,只要两星期不打扫,露台就会变成垃圾堆。“从以前的扔纸片、果皮、衣架等杂物,发展到了往下砸石块、玻璃瓶等危险物,犹如一个个定时炸弹”。
同住该小区的另一业主黄先生也表达了同样的苦恼,“往下扔的杂物,包括破碗、破瓢、零食袋、烟头、衣架、奶粉罐、啤酒瓶等,啥都有,而这些东西大多落到我们二楼住户的露台上”。黄先生说,他曾在打扫露台时,被高空抛物砸中过,幸好东西不大,没有受伤,不过吓得不轻。这之后,别说带小朋友上露台,就连他自己也轻易不去了。为解决高空抛物问题,何先生等曾找过小区物业反映,还专门写了一封提醒勿高空抛物的公开信,在小区楼道等显眼位置张贴,但效果依然不明显。
“当我们遭遇高空抛物时,最郁闷的是找不到责任人。”何先生说,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近期他一层层拜访楼上的多家邻居,委婉提醒教育好小孩,以及到家里来玩耍的小朋友们,不要往楼下抛杂物,更不能抛危险重物,同时希望通过媒体呼吁不要高空抛物。
物业:挨户走访无人“认罪”
“高空抛物现象在每个小区多少都会有,可以说是防不胜防。”昨日下午,江畔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副经理向阳等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很多物业公司都把高空抛物列为头号难题之一,而物业能做到的主要是提醒、劝告和阻止,但苦口婆心的劝说往往收效甚微。
向阳等人称,他们每年都会发出关于杜绝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之前接到投诉还曾安排工作人员挨家挨户走访,但由于阳台无法监控,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追究抛物者责任。
南都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惠州城市花园、东湖花园等社区也有类似高空抛物问题,很多小区的宣传栏和电梯内都张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有小区贴出自制海报称: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能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能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抛下能砸破行人头骨;从25楼抛下能使人当场死亡。
面对防不胜防的“高空炸弹”,多数物业管理公司对此均表示无奈。“高空抛物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德问题,而是一个危及居民安全、容易酿成事故、引发邻里纠纷的社会问题。”东湖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一陈姓负责人认为,解决高空抛物的关键,在于提高市民的综合素质,需要多做公益宣传,一起对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宣战。
[以案说案]
2006年5月31日,深圳南山区海德二道附近的小学生小宇,被一块平板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因无法确定具体被告,二楼至顶楼73个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一起被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若无法确定侵权人,全体业主担责
“如无人为高空抛物埋单,楼上所有住户都得承担责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认为,高空抛物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果不能明确谁是真正的抛物人,所有具备可能加害条件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也就是说高空抛物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可能致害的业主来举证自己不是侵权人,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抛掷物品。”余安平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高空抛物导致他人受伤,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具体侵权人予以赔偿;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建筑物的使用人(可能致害的全体业主)予以补偿,而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不构成伤人,国家对于高空抛物暂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即便找到了抛物当事人也无法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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