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7月10日电(吴丹朱晓颖)因忘带钥匙借用邻居家窗户回家,不幸摔倒楼下死亡,家属将邻居告上法庭。7月1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全某补偿原告邻居全某赔偿死者高某家属12万元。
2012年11月4日晚上8时50分左右,家住张家港某小区301室的高某回到家,突然发现没有带家中的钥匙,无法进门,而妻子又在外地。高某遂敲开了楼上401室邻居全某的家门,要求从全某家的窗户跳到自己家中窗户外的一个小平台,然后从自家窗户回家。全某和家人认为高某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对高某做出了提醒。但是高某坚持取道全某家窗户回家。全某便将高某带到儿子的房间,并提醒高某脱下鞋套,防止跳下去的时候滑到。但是,高某跳下去时,不慎掉到楼下,当场死亡。高某家属认为全某没有阻止高某的危险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全某对高某的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40余万元。
审理中,围绕全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高某家属认为,高某向全某提出从其家中窗户取道回家的请求时,全某及其家人已经预计到了高某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但是,全某非但没有加以制止和阻拦,而是打开两道房门,将高某领进卧室,并要求高某脱下鞋套往下跳,全某放任高某从事高度危险的行为,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全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全某则认为,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其已经提醒高某涉案行为具有的高度危险性,并进行了适当的劝阻,但是高某始终坚持自己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其作为邻居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对高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全某同意补偿高某家属12万元。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本案的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本案对于全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争议较大。从道德的层面讲,全某作为邻居,出于好意为高某提供便利,因此造成的风险却要由其承担责任,公众会认为并不妥当,且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首先预见到其从事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从法律的角度讲,全某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应该说,全某履行了一定的提醒和劝阻义务,但是,经过对案情分析和事发现场的勘察,结合事发的时间等因素,高某所要从事的行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直接决定高某的生死,虽然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但是很多情况下,出于回家的急切心理,可能会忽视这种危险性,或者自信危险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全某作为邻居在为高某从事高度危险行为提供便利时,仅仅是提醒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是不够的,在当时的情形下,全某有能力阻止高某从事这种危险行为以避免悲剧的发生,法院认为,全某应当阻止高某的危险行为,这可能会在当时造成邻里关系的紧张,但是经过事后的解释,可以消除这种误会。
法院认为,为邻居提供帮助和阻止邻居从事高度危险行为都应当得到提倡。本案的处理中,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补偿的方式由全某对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为此,承办法官提醒公众,做好事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拒绝为他人提供便利是更加安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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