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7月11日是世界人口日。当天上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
数据遍查不着 质问“钱都去哪了?”
“收了这么多年,每年收那么多钱,都去哪了?”吴有水说,按照计生部门的说法,社会抚养费并不是罚款,而是补偿公共资源消耗。
吴有水称自己一直关注计划生育问题。他介绍,根据之前报道,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到200亿元,但遍查各地人口与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的网站,很难找到相关信息。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据此,吴有水分别向31个省级计生、财政部门寄去信件,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预算与实际开支以及使用情况的审计。
各地标准不一 质疑收费难以遏制“超生”
2000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并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原国家计生委在该法颁布之后解释称:“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公共资源。”
据了解,2002年9月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有很大不同。绝大部分的省份都有非婚生育的规定,只要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也需缴纳。吴有水认为,这既违反生育权,也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由抵触。还有一些省规定即使符合条例规定,没有准生证也需交钱。另外,还有所谓“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收费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采用收支两条线。但吴有水说,该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能执行。许多县级政府甚至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这导致许多地方计生干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社会抚养费难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吴有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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